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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案件原、被告无故不到庭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9 07:55
案情:
    原告A女士的母亲与被告B男人的母亲是亲姐妹。1998年,A、B两人挂号成婚。由于婚前缺少了解,性情差异较大,两边在生活中常常吵打。2008年5月5日,A女士以两边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为由向法院申述,恳求法院宣告其与被告B男人之间的婚姻无效。开庭时,原告A女士、被告B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与诉讼。
    点评:
    婚姻无效案子的原、被告均不到庭怎么处理?为了查明现实,法院是否能够活跃主动的去调查取证?审理中,对本案应怎么处理,有四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在查明原、被告之间具有法定婚姻无效的现实的基础上,由法院对本案直接判定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婚姻家庭准则直接关系到国家操控次序的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调和安稳关于社会有序开展至关重要,被视为社会安靖的柱石。无效婚姻的存在既违反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观念,更首要的是违反了法令强制性规则,直接影响了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的整体利益和社会的安靖次序具有负面影响。对无效婚姻的干与和制裁,表现的是法令和社会对违法婚姻的一种否定性点评,这也是约束个人为所欲为,是法令和社会的必定要求。当然为了能够查明案情,保证法令现实与客观现实的一致,法院应该活跃主动的去调查取证。别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条的规则,本条司法解说作为强制性的规则,没有给法官“按主动撤诉处理”这一自在裁量的地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许离婚诉讼案子后,经审理查明确属无效婚姻的,均不适用按主动撤诉处理的规则。
    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应间断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条的规则,本案原、被告的婚姻属无效婚姻,归于《民事诉讼法》规则禁绝撤诉的景象,所以尽管原告A女士传票传唤未到庭,但不能因而对本案按撤诉处理。由于原、被告均不到庭,致使本案现实无法查清,也使本案的开庭审理无法进行。根据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中,当事人都不到庭,天然无证可举,法院天然也不应该承当此项责任。故本案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则,裁决本案间断诉讼。待原告A女士呈现后,再由法院依法拘传原告到庭开庭审理。
    第三种定见以为,本案应当完结诉讼,由原婚姻挂号机关按照行政程序,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回收其成婚证。《婚姻挂号办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则:“请求婚姻挂号的当事人招摇撞骗、骗得婚姻挂号的,婚姻挂号办理机关应当吊销婚姻挂号,对成婚的当事人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并回收成婚证……”,故婚姻挂号机关也可依行政程序宣告婚姻无效。因而,无效婚姻的宣告既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进行,也可由原婚姻挂号机关依行政程序进行。本案的原告A女士与被告B男人经传票传唤均不到庭,致使本案现实无法查清,更使本案的揭露开庭审理已无实际含义,也无此必要。因而,本案持续审理下去已没有实际含义,可裁决完结诉讼,此外,可将本案依法查明原、被告婚姻无效的法定景象的有关现实资料移交原婚姻挂号机关,由其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回收成婚证。
    第四种定见以为:本案根据客观现实处理方式如下:一是,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民事案子,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权益争议案子,不管在学术观点仍是在司法实务中,一般都是将此类胶葛作为非诉案子来知道和处理的。一般来说,在现代含义的民事诉讼法令准则中,非诉程序的构建更多的倾向于采用职权干与主义。由于非诉程序往往触及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因而立法中要求充分发挥法院代表国家依职权进行干与的效果,法官关于诉讼程序的操控与推动应当是活跃的,在必定程度上不受私权自治所限,在诉讼程序活动中不再处于消极性、被动性的位置,而是主动得进行干与。因而,笔者以为在原、被告都无故不到庭,一次庭审都没有方法完结的情况下,法院是能够依职权去调查取证的。在查明原、被告之间具有法定婚姻无效的现实的基础上,由法院对本案是能够直接判定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的。二是,假如人民法院无法查明现实,则是能够裁决按撤诉处理。由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条的规则:“人民法院受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案子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定。原告请求撤诉的,不予允许。”请注意这儿的表述,即条件是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定,一起不允许原告撤诉。那么在人民法院无法查明是否确实属无效婚姻的景象下(尽管可能性比较小,可是不能扫除),不适用该条司法解说的规则。换句话说,遇到这种景象,法院是能够按撤诉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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