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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条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改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4 14:58
详细行政行为一旦被诉,作为行政诉讼的审理目标,它应当是确认的,不容被告随意改动,所以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允许被告恣意改动被诉详细行政行为。
法令咨询:行政诉讼被告在哪些条件下改动被诉详细行政行为
律师答复:
1、被告只能在一审期间改动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第二审期间不允许改动被诉详细行政行为。
2、被告改动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时,应当书面奉告公民法院。
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则,改动后的详细行政行为的效能及由此发作的成果必定程度上取决于原告的情绪。
相关法令知识:
《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四十三条公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公民法院提交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有关资料,并提出答辩状。公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公民法院审理。
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中止详细行政行为的履行。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中止详细行政行为的履行:
(一)被告以为需求中止履行的;
(二)原告请求中止履行,公民法院以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履行会形成难以补偿的丢失,而且中止履行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决中止履行的;
(三)法令、法规规则中止履行的。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触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许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奇数。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以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联系或许有其他联系或许影响公平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逃避。
审判人员以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联系或许有其他联系,应当请求逃避。
前两款规则,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逃避,由审判委员会决议;审判人员的逃避,由院长决议;
其别人员的逃避,由审判长决议。当事人对决议不服的,能够请求复议。
第四十八条经公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请求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能够缺席判定。
第四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许其别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法院能够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许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帮忙履行的人,对公民法院的帮忙履行通知书,无故推拖、回绝或许阻止履行的;
(二)假造、躲藏、消灭根据的;
(三)指派、贿买、钳制别人作伪证或许要挟、阻挠证人作证的;
(四)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住的产业的;
(五)以暴力、要挟或许其他办法阻止公民法院作业人员履行职务或许打乱公民法院作业次序的;
(六)对公民法院作业人员、诉讼参与人、帮忙履行人凌辱、诋毁、诬害、殴伤或许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须经公民法院院长赞同。当事人对决议不服的,能够请求复议。
第五十条公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停。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定或许裁决前,原告请求撤诉的,或许被告改动其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原告赞同并请求撤诉的,是否允许,由公民法院裁决。
第五十二条公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令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根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作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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