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生育权协议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8 10:21赣县韩坊乡青年农人刘某,与同村女青年王某自小青梅竹马,青梅竹马,爱情甚笃,高中毕业后他们又双双来到广东一家制衣厂打工。跟着彼此触摸的时机不断增多,刘某和王某的爱情日益升温,私下里两人彼此订下终身。本年正月十五,他们俩总算在两边爸爸妈妈的掌管下和村民们的祝福声中结成百年好合。
但是,天有不测风云。本年6月,刘某夫妻俩从广东赶回家里过端午节。端午节往后,王某因怀有三个月身孕被留在家中疗养,刘某只身前往广东持续打工。但就在途中刘某突遇事故身亡。刘某爸爸妈妈听到自己仅有的儿子、王某听到自己恩爱的老公惨遭事故身亡,当即都哭得昏死过去。他们忍痛办完刘某的丧过后,刘某的爸爸妈妈又有了新的忧虑,儿媳王某只有20来岁,还很年青,再婚是必定的,她腹中的胎儿才三个多月,可就算是刘家仅有的“血脉”了,便与王某商议,请她无论如何也要把孩子生下来。为确保王某能生下孩子,刘某爸爸妈妈要求王某签定如下一份协议:王某若确保把孩子生下来,并给孩子哺乳满半年,那么王某再嫁人,公婆不予干与,孩子的育婴费用由爷爷、奶奶担负,且公婆依法可继承其儿子的房产、存款等全归王某一切;王某假如不把孩子生下来,则要补偿公公、婆婆精神损失费5万元,并损失对老公产业的继承权。王某真实不忍再看到刚丧爱子的公婆伤心的姿态,便签下了这份协议。
签定协议后,老俩口受伤的心总算得到了一丝慰籍。但是,8月初,王某却在亲朋好友及家人的劝说下,“违约”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听到王某堕胎的音讯,刘某爸爸妈妈痛苦万分,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王某按协议补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5万元。法院通过审理,以该协议无效、原告诉讼请求没有法令依据为由驳回了两位白叟的诉讼请求。
点评:
这是一同公婆干与丧夫儿媳生育权的案子。我国《妇女权益保证法》规则,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力,也有不生育的自在,即妇女享有生育权,这项权力是任何人都不能掠夺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则,民事法令行为应当具有的条件之一是:“不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该法第六十二条一起规则:“民事法令行为能够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令行为在契合所附条件时收效”。从这一项规则能够看出,大多数民事法令行为能够附条件,但某些法令行为如附条件,则其行为结果有悖于民事法令行为的立法主旨,就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导致社会秩序的紊乱,因此法令制止其附加条件,如成婚、离婚、收养子女等。从上述规则能够看出,本案中原告以约束被告生育权为条件所签定的协议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