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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改编作品著作权时需要知道的注意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8 22:24
1、 改编行为应根据原著作著作权人的授权。
改编权,即改动原著作,创造出具有独创性的新著作的权力。该权力能够自己行使,也能够授权别人行使。非经原著作著作权人授权的改编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本案中,叶兆言将其小说的拍照权有条件地颁发了玫瑰影视公司,该公司为拍照电视剧的意图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应是合同应有之意,陈彤应玫瑰影视延聘进行改编也不违背法令的规则,两边约好电视剧《马文的战役》的剧本版权及文字版权归乙方(陈彤)天然具有,但陈彤从该约好中获得的授权遭到原著作作者叶兆言对玫瑰影视公司授权约束,没有将改编著作出书的权力。
2、改编著作的著作权归改编者享有,但其行使遭到约束。
正如著名作家石钟山所言,原著是一粒种子,一部著作改编得好,是在原著的基础上生根开花结出了好果实。改编著作系吸收、学习原著作的内容及表现形式改编构成,必定包含了原著作作者创造性的智力效果,任何对改编著作的运用,也必定一起构成对原著作的运用。所以,改编著作的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略原著作的著作权。对改编著作著作产业权的行使,除有法定理由外,均应征得原著作著作权人的赞同,不然即侵略原著作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当然改编著作也凝结了改编者的创造性智力效果,改编者享有著作权,仅仅产业性权力行使时需求获得原著作著作权人的答应,但其署名权、坚持著作完整权、制止别人运用的权力是能够独立行使的。假如陈彤在与玫瑰影视签约之前对其获得的授权状况进行合理的检查,应能预见到出书改编著作的结果。
3、 出书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运用改编著作应获得两层答应。
《著作权法》规则:出书改编著作、运用改编著作进行表演、录音录像制作者运用改编著作,都应当获得改编著作的著作权人和原著作的著作权人答应并付酬;图书出书者重印、再版著作的,应当告诉著作权人并付酬。这儿的著作权人也包含改编著作的著作权人及原著作的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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