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有什么方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08:24
【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办法
行政强制的办法依据不同的规范有不同的分类,但一般能够分为行政强制办法、行政强制实行和即时强制三类。
行政强制办法是指行政机关在施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束缚,或许对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产业施行暂时性操控的办法。行政强制办法的施行具有两大特色:即时性和强制性。即时性特色要求程序简便易行;强制性特色要求对行政强制行为有必要有必要的程序操控。行政强制办法作为一种独立的详细行政行为,又作为行政强制行为的一个构成部分,具有下列法令特征:一是强制性。它意味着当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强制办法时,行政相对人负有忍受的责任,否则要承当相应的法令结果。二对错处置性。在行政强制办法中,不管作为基础性的有关强制办法的行政决议,仍是对这一决议的实行,都不具有处置性。换句话说,它一般是“束缚”权力,而不是“处置”权力。这一点与行政强制实行不同。三是暂时性。任何行政强制办法都是一种中心行为,而不是终究行为,因此具有暂时性。如扣押、冻住等,都是一种暂时性的保证办法,不是行为的终究意图。四是实力性。行政行为有意思行为与实力行为之分,前者是一种决意的表达,往往表现为一种行政决议、行政命令等,后者以作出物理性动作为特征,如对人身的强制束缚。正因为这样,也有学者把行政强制办法类的行为视作“现实行为”。
行政强制实行是指行政机关在或许由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对不实行发作法令效力的行政决议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依法强制其实行责任的行为。行政强制实行的特色主要有三点:一是行政性。首要,从行政强制实行发作的范畴来看,它是发作在行政管理范畴中的,与完成行政意图直接相关,从行政强制实行发作的原因和完成的过程中能够看出,行政性是行政强制实行的底子特色。其次,从行政强制实行的性质来看,它是一种详细行政行为。行政强制实行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力责任会发作直接的影响,能够引起行政法令联系的改变,因此是法令行为,是具有法令效力的实行性的详细行政行为。终究,从行政强制实行权与行政权的联系来看,前者是后者不行别离的一部分,这也体现出行政强制实行的行政性特征。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实质上是行政权的延伸,因此也应视为行政强制实行。
二是强制性。行政强制实行并非行政机关法律的必经程序,它只需在行政相对人不自动实行行政法责任时,才由行政机关依托国家强制力为后台强制施行。三是实行性。行政强制实行的底子意图是完成相对人的行政法责任,也就是说,它在原则上并不追加相对人新的责任和要求,只不过是把责任人所应实行的责任由非现实状况转化为现实状况。一般将行政强制实行分为直接行政强制实行和直接行政强制实行两类:一,直接行政强制实行。包含代实行和实行罚两类。代实行是指行政主体雇人替代不实行行政法责任的相对方实行责任而强制责任人缴付劳务费用的行政强制办法。
代实行的要件有:
榜首,须有相对方应当承当的合法责任,而且相对方不肯实行;
第二,代实行的责任一般都是作为责任,而且是能够请人代为实行的责任,不以责任自为为必要;
第三,代实行的责任可由行政主体代为实行,也可托付第三人代为实行,并向相对方征收实行费用。实行罚是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实行行政法责任的相对方科处必定数额的金钱给付责任,以促使其实行责任的行政强制办法,主要是加处罚款或许滞纳金。
直接行政强制实行。
直接行政强制实行是指当责任人逾期拒不实行行政法责任时,实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许产业以强力手法直接强制责任人实行责任或许通过强制手法到达与责任人实行责任相同状况的一种行政强制实行办法。前者如公安机关对违背社会治安管理者的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后者如税务机关对拒不交纳税款的相对人的强制划拨等。两者一起特色是,行政法责任的终究承当者是行政相对人;区别是,前者是行政机关强制相对人实行,后者是行政机关直接完成行政相对人应尽的责任。直接行政强制实行的办法主要有:划拨存款、汇款,实现有价证券;将查封、扣押的资产拍卖或许依法处理以及法令规定的其他直接强制实行办法。
即时强制是指在发作或许行将发作自然灾祸、事端灾祸、公共卫生事情或许社会安全事情等突发事情的情况下,行政机关采纳的应急办法或许暂时办法。即时强制与行政强制办法在办法和手法上具有相似性,其不同之处在于,采纳行政强制办法有必要通过法定程序,一般情况下都要由行政机关首长进行批阅,构成书面的行政强制办法决议书;而即时强制是在突发事情时,只需契合法令规定的条件,有权的人员即可采纳,无需通过行政机关首长的批阅,更不以书面的决议为依据。如依据人民差人法的有关规定,差人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次序或许要挟公共安全的人员,能够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许采纳法令规定的其他办法。
行政强制的办法依据不同的规范有不同的分类,但一般能够分为行政强制办法、行政强制实行和即时强制三类。
行政强制办法是指行政机关在施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束缚,或许对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产业施行暂时性操控的办法。行政强制办法的施行具有两大特色:即时性和强制性。即时性特色要求程序简便易行;强制性特色要求对行政强制行为有必要有必要的程序操控。行政强制办法作为一种独立的详细行政行为,又作为行政强制行为的一个构成部分,具有下列法令特征:一是强制性。它意味着当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强制办法时,行政相对人负有忍受的责任,否则要承当相应的法令结果。二对错处置性。在行政强制办法中,不管作为基础性的有关强制办法的行政决议,仍是对这一决议的实行,都不具有处置性。换句话说,它一般是“束缚”权力,而不是“处置”权力。这一点与行政强制实行不同。三是暂时性。任何行政强制办法都是一种中心行为,而不是终究行为,因此具有暂时性。如扣押、冻住等,都是一种暂时性的保证办法,不是行为的终究意图。四是实力性。行政行为有意思行为与实力行为之分,前者是一种决意的表达,往往表现为一种行政决议、行政命令等,后者以作出物理性动作为特征,如对人身的强制束缚。正因为这样,也有学者把行政强制办法类的行为视作“现实行为”。
行政强制实行是指行政机关在或许由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对不实行发作法令效力的行政决议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依法强制其实行责任的行为。行政强制实行的特色主要有三点:一是行政性。首要,从行政强制实行发作的范畴来看,它是发作在行政管理范畴中的,与完成行政意图直接相关,从行政强制实行发作的原因和完成的过程中能够看出,行政性是行政强制实行的底子特色。其次,从行政强制实行的性质来看,它是一种详细行政行为。行政强制实行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力责任会发作直接的影响,能够引起行政法令联系的改变,因此是法令行为,是具有法令效力的实行性的详细行政行为。终究,从行政强制实行权与行政权的联系来看,前者是后者不行别离的一部分,这也体现出行政强制实行的行政性特征。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实质上是行政权的延伸,因此也应视为行政强制实行。
二是强制性。行政强制实行并非行政机关法律的必经程序,它只需在行政相对人不自动实行行政法责任时,才由行政机关依托国家强制力为后台强制施行。三是实行性。行政强制实行的底子意图是完成相对人的行政法责任,也就是说,它在原则上并不追加相对人新的责任和要求,只不过是把责任人所应实行的责任由非现实状况转化为现实状况。一般将行政强制实行分为直接行政强制实行和直接行政强制实行两类:一,直接行政强制实行。包含代实行和实行罚两类。代实行是指行政主体雇人替代不实行行政法责任的相对方实行责任而强制责任人缴付劳务费用的行政强制办法。
代实行的要件有:
榜首,须有相对方应当承当的合法责任,而且相对方不肯实行;
第二,代实行的责任一般都是作为责任,而且是能够请人代为实行的责任,不以责任自为为必要;
第三,代实行的责任可由行政主体代为实行,也可托付第三人代为实行,并向相对方征收实行费用。实行罚是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实行行政法责任的相对方科处必定数额的金钱给付责任,以促使其实行责任的行政强制办法,主要是加处罚款或许滞纳金。
直接行政强制实行。
直接行政强制实行是指当责任人逾期拒不实行行政法责任时,实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许产业以强力手法直接强制责任人实行责任或许通过强制手法到达与责任人实行责任相同状况的一种行政强制实行办法。前者如公安机关对违背社会治安管理者的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后者如税务机关对拒不交纳税款的相对人的强制划拨等。两者一起特色是,行政法责任的终究承当者是行政相对人;区别是,前者是行政机关强制相对人实行,后者是行政机关直接完成行政相对人应尽的责任。直接行政强制实行的办法主要有:划拨存款、汇款,实现有价证券;将查封、扣押的资产拍卖或许依法处理以及法令规定的其他直接强制实行办法。
即时强制是指在发作或许行将发作自然灾祸、事端灾祸、公共卫生事情或许社会安全事情等突发事情的情况下,行政机关采纳的应急办法或许暂时办法。即时强制与行政强制办法在办法和手法上具有相似性,其不同之处在于,采纳行政强制办法有必要通过法定程序,一般情况下都要由行政机关首长进行批阅,构成书面的行政强制办法决议书;而即时强制是在突发事情时,只需契合法令规定的条件,有权的人员即可采纳,无需通过行政机关首长的批阅,更不以书面的决议为依据。如依据人民差人法的有关规定,差人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次序或许要挟公共安全的人员,能够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许采纳法令规定的其他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