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最高限额抵押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9 17:35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则:“最高额典当,是指典当人与典当权人协议,在最高额债务极限内,以典当物对一守时刻内接连发作的债务作担保。”从上述规则能够看出,最高额典当担保有以下要件构成:(一)原因往来合同。原因往来合同是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就一守时刻内接连发作债务债务的总合同,也是对将来可能发作的一系列债务债务的总归纳,具有接连和不特定两个特征,但不是详细的、特定的债务债务联系。(二)最高限额。最高限额是最高额典当担保的最大规模,是最高额典当担保的必要条件。因为最高额是债务人与债务人约好的,典当物所担保的债务的最高限额,而所担保的债务在决算前又是将来可能发作的、不确认的,假如没有最高限额,则无所谓最高额典当担保。(三)决算期。决算期是指确认最高额典当权所担保的债务的时刻。因为最高额典当权在其设守时,仅确认了一个规模,在一守时刻,在最高额典当的规模内,债务额可随时发作变化,因而最高额典当担保的债务额并不是典当权实践担保额,有必要设定决算期。学者形象地将最高额典当担保称为框子或合子支配权,以为:“因有最高限额存在,有人亦称之为框子或合子支配权,该框子所围,即为最高限额,由根底联系所生之债务,可自框子进口进入,故不特定债务可否进入框子,为担保债务,即由当事人所约好之根底联系(进口)控制。”①是不无道理的,其间框子所围规模内,即为最高额,根底联系所生的债务即为原因往来合同,而框子进口关闭时,便是最高额典当权确实认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