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贷保证保险合同的诉权之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1 22:19
【本文摘要】 还贷确保稳妥作为一种全新的险种,其法令性质、法令关系结构、当事人权力职责等在现行法令法规中均未清晰,由此发作许多争议。本案作为全国首例房贷稳妥合同纠纷,具有恰当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案子判定榜首次清晰了还贷确保稳妥的法令性质、厘清了稳妥各方实体上的和程序上的权力职责,对往后此类案子的裁判有着活跃的参照、引导效果。2000年4月,沈朝柱、黄华夫妻及其女沈雨晨一起购买了上海市某产品房,并由沈朝柱作为告贷人向上海银行典当告贷30万元,一起以被稳妥人身份与天安稳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典当产品住宅稳妥合同。2002年1月5日及1月11日,在取得该房子房产证后不久,沈朝柱因不小心跌倒别离两次被送医院就诊,后于1月29日因脑出血逝世。沈朝柱身后,其妻黄华在未告诉天安稳妥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火化了尸身。此前,上海市稳妥同业公会在报刊媒体上发布布告称,上海区域自2001年11月15日起一致施行“上海个人典当住宅归纳稳妥条款”,关于被稳妥人在稳妥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端所形成的逝世或伤残而损失悉数或部分还贷才能,由稳妥人按条款中规则的条文偿付份额承当被稳妥人出险其时《个人住宅典当告贷合同》项下告贷余额的悉数或部分还贷职责。可是,天安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承保该险种的稳妥公司之一,并未在布告发布后将相关事宜告诉投保人和利益相关人。2002年4月22日,黄华、沈雨晨在得知该布告后向天安稳妥公司提出理赔被拒绝后,于同年10月25日向法院提申述讼,以为沈朝柱两次跌倒引起脑出血然后导致逝世结果发作,归于意外事件,契合系争稳妥条款约好,故要求判令天安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承当稳妥职责,偿付两原告人民币277069.16元,并直接划拨至沈朝柱在上海银行长宁支行开设的个人购房告贷账户。被告及其托付代理人答辩称,沈朝柱脑出血是其个人肌体本身形成发病原因;稳妥单获益人是“上海银行长宁支行”,只要获益人才具有申述的权力,本案原告不是稳妥的获益人;原告提出理赔之前已将尸身火化,致使被告无法了解稳妥事端的原因,无法证明被稳妥人系意外逝世的职责应推定由原告承当。经审理,法院以为,原告与投保人是直系亲属,也是稳妥房子的一起所有人,与系争稳妥合同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诉讼资历;因被告在布告许诺扩展人身稳妥职责后,未采纳恰当、有用的办法实行告诉职责,致使原告无法实行相应职责所发作的过错职责应由被告承当;根据当事人供给的其他根据对投保人的死因进行的确定,以及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则,应确定投保人的逝世归于合同约好的意外逝世事端。据此,法院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则判定,被告在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实行还贷确保稳妥职责,将被稳妥人《个人住宅典当告贷合同》项下的告贷余额人民币277069.16元交给第三人上海银行长宁支行。天安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是否具有诉权是本案诉讼争议焦点之一。《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则,提申述讼的原告是与案子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本案归于稳妥合同纠纷,所以与系争稳妥合同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依法均享有诉权。按照《稳妥法》第21条的规则,被稳妥人和获益人享有稳妥金请求权,而获益人系专指人身稳妥合同中享有稳妥金请求权的人,故产业稳妥合同的稳妥金请求权应由被稳妥人享有。本案系争合同的稳妥标的是房子及相关利益,归于产业稳妥合同,故系争稳妥合同约好的“榜首获益人”并非上述法令所规则的获益人,相应稳妥金请求权仍应由被稳妥人享有。而系争稳妥条款第16条规则,发作还贷确保稳妥职责范围内的事端,被稳妥人请求补偿时,应供给相应证明。该条款实际上也清晰了请求补偿的权力由被稳妥人而非“榜首获益人”享有,所以第三人只能根据被告和被稳妥人的约好取得收取稳妥金的权力,并未取得合同权力上的稳妥金请求权,系争稳妥合同的稳妥金请求权仍由被稳妥人沈朝柱享有。因为被稳妥人沈朝柱已逝世,故其对稳妥金的请求权应由承继该项产业权力的人行使,故原告具有本案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