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拖航合同的性质是如何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8 09:55
在陆地上,有些装载过多货品的卡车或许因某处损坏而无法运转的车辆需求一些专门车辆来迁延。在海上,也有类似的“海上拖航”。海上拖航要牵扯到海上拖航合同,那么它的性质是什么呢?听讼网小编为帮您答疑解惑,收拾了一些相关信息,希望能帮忙到您。
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
承托方(也称拖方)是海上拖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指用其具有的或许租借的船只,为别人供给海上拖航服务而收取拖航费的人。承拖方有的是专业性海上拖航企业;也有的是打捞、救助企业,因当今世界上海上打捞、救助业不景气而兼营海上拖航服务。跟着海运业的开展,货品由本身无动力的驳船运送日益增多,而驳船需求靠拖船拖带;用于海上石油开发的钻井渠道等钻井设备,多为本身无动力,对海上拖航业有较大需求,促进了海上托职业的开展,许多航运国家成立了专营或许兼营海上拖航的企业,如我国的我国拖船公司和我国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荷兰斯密特世界远洋拖航救助公司等。
被拖运方是海上拖航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被拖物的所有人或许其他好坏关系人。被拖物包含驳船或许其他无动力的船只、钻井渠道、浮码头、浮吊等海上漂浮设备以及失掉动力的船只等。
《海商法》第七章关于海上拖航合同的规则,不适用下列三种状况:
榜首,拖船在港区内对船只靠离码头及其他操作所供给的服务。由于,拖船帮忙大船靠离码头是由大船指挥,持续时间较短,手续简洁,并且这种服务非常频频。这种服务按其他有关规则处理。
第二,救助方拖带被救助物的拖带行为。
第三,拖轮所有人拖带其所有的或许运营的驳船载运货品,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视为海上货品运送。
海上拖航合同的性质
一般以为,在海商法范畴,海上拖航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一般状况下,它不同于海上运送合同。首要表现在:榜首海上运送合同的意图是运送货品,货品装于作为运送工具的船只上;在海上拖航状况下,拖航合同的意图是被拖物,它并不装于拖船或许被拖的驳船上,而是与拖船用索具或许其他特定设备衔接。第二,在海上货品运送状况下,承运人不光供给运力,并且担任货品的装船、搬移、积载、运送、照顾、保管与卸载;海上拖航合同的承拖方只担任供给拖力,对被拖物视为一个全体承当过错或许不完全过错,乃至不负过错职责。
海上拖航合同充分体现了海上运送与海上拖航之间的差异,清晰表达了承托方与被邮寄方之间的职责与承当职责规模。以上内容便是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的与“海上拖航合同的性质”有关的常识,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本网律师,咱们将有专业人员为您回答。
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
承托方(也称拖方)是海上拖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指用其具有的或许租借的船只,为别人供给海上拖航服务而收取拖航费的人。承拖方有的是专业性海上拖航企业;也有的是打捞、救助企业,因当今世界上海上打捞、救助业不景气而兼营海上拖航服务。跟着海运业的开展,货品由本身无动力的驳船运送日益增多,而驳船需求靠拖船拖带;用于海上石油开发的钻井渠道等钻井设备,多为本身无动力,对海上拖航业有较大需求,促进了海上托职业的开展,许多航运国家成立了专营或许兼营海上拖航的企业,如我国的我国拖船公司和我国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荷兰斯密特世界远洋拖航救助公司等。
被拖运方是海上拖航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被拖物的所有人或许其他好坏关系人。被拖物包含驳船或许其他无动力的船只、钻井渠道、浮码头、浮吊等海上漂浮设备以及失掉动力的船只等。
《海商法》第七章关于海上拖航合同的规则,不适用下列三种状况:
榜首,拖船在港区内对船只靠离码头及其他操作所供给的服务。由于,拖船帮忙大船靠离码头是由大船指挥,持续时间较短,手续简洁,并且这种服务非常频频。这种服务按其他有关规则处理。
第二,救助方拖带被救助物的拖带行为。
第三,拖轮所有人拖带其所有的或许运营的驳船载运货品,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视为海上货品运送。
海上拖航合同的性质
一般以为,在海商法范畴,海上拖航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一般状况下,它不同于海上运送合同。首要表现在:榜首海上运送合同的意图是运送货品,货品装于作为运送工具的船只上;在海上拖航状况下,拖航合同的意图是被拖物,它并不装于拖船或许被拖的驳船上,而是与拖船用索具或许其他特定设备衔接。第二,在海上货品运送状况下,承运人不光供给运力,并且担任货品的装船、搬移、积载、运送、照顾、保管与卸载;海上拖航合同的承拖方只担任供给拖力,对被拖物视为一个全体承当过错或许不完全过错,乃至不负过错职责。
海上拖航合同充分体现了海上运送与海上拖航之间的差异,清晰表达了承托方与被邮寄方之间的职责与承当职责规模。以上内容便是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的与“海上拖航合同的性质”有关的常识,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本网律师,咱们将有专业人员为您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