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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自营、货运代理等业务征收营业税若干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09:29

状况:有用发布日期:1995-12-06收效日期:1995-12-06发布部分:上海市当地税务局发布文号:沪地税一[1995]60号最近,接有关分局来电,对金融单位从事证券自营事务的营业税计税根据、证券商署理证券生意的手续费收入的营业税计税根据、企事业单位购买的各类国库券、国家债券、企业债券获得的到期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征免问题、企业单位以出资为名的假贷资金行为获得的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以及从事货运署理事务、署理保险事务的单位获得的署理费收入的营业税征收问题等等,要求予以清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则,对上述营业税征收问题作如下处理规则:一、关于金融单位从事证券自营事务的营业税计税根据问题金融单位从事证券自营生意,应以证券卖出价减去证券买入价后的差价为营业税计税根据计征营业税,一个企业各个种类间的证券生意差价能够正、负相抵后计征营业税。当月度间企业证券生意收益呈现负差时,可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予以轧抵。考虑到证券自营生意事务的核算办法不同,对自营证券生意差价的营业税计税根据可按以下办法确认:(一)对自营证明选用实践成本已记帐核算的金融单位,其证券生意差价可按以下公式核定:本期营业税计税根据=∑(本期卖出某种证券实践价格-本期卖出某种证券实践成本)本期卖出某种证券实践成本=本期卖出证券票面价值总额×该种证券加以均匀单位成本某种证券加权均匀单位成本=(期初总存证券实践成本 本期买进证券实践成本)÷(期初总存证券票面价值 本期买进证券票面价值)(二)对自营证券选用票面价值记帐核算的金融单位,其证券生意差价的营业税计税根据可按以下公式核定:本期营业税计税根据=∑(本期卖出某种证券实践价格-本期卖出某种证券实践成本)本期卖出某种证券实践成本=本期卖出证券面值×(1±证券差价率)本期卖出某种证券差价率=期初总存证券差价 一期买进证券差价期初总存证券面值 本期买进证券面值×100%证券差价即为证券的实践购进价与票面价值之差。(三)对自营证券选用实践成本与票面价值结合记帐核算的金融单位,其证券自营生意差价的营业税计税根据可按第(一)种计算公式确认。以上公式所称实践成本,仅指自营单位购入证券的买入价,不包括因生意证券而发作的全部税费,如手续费、印花税等等。二、关于证券商署理证券生意事务的手续费收入的营业税计征问题对证券商受托署理证券生意事务从托付方获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全额计征营业税,不得扣除支交给交易所的手续费部分。三、关于企、事业单位购买的各种国库券、国家债券、企业债券获得的到期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征收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事业单位从一级商场或二级商场上购入的国库券、国家债券、企业债券后获得的到期兑付利息收入及保值补助收入视同企、事业单位的出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对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从事以上债券以及其他证券的生意收益亦不征收营业税。四、关于企、事业单位以出资为名的假贷资金行为获得收入的营业税征收问题据了解,有些企事业单位以出资为名,将资金短期出借给另一方,名义为联合经营某一产品或联合展开某种事务,并定额获得的收入。这种名义上的短期出资,并不改动被出资方的股一结构改变,亦不承当盈亏危险,期限出资的责、权、利不符合作为出资主体的各种要求和规则。因而,这种所谓的短期出资行为,实践上是出借资金的一种方式,应对其分得的所谓“赢利”或其他经济利益按金融借款利息收入5%税率照章征收营业税。五、关于从事货运署理事务的单位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对专业从事货运署理事务的单位,署理托付方运送货品向托付方收取的运送费、服务费等各种收入,可扣除支交给铁路、海运、航空、公路四大运送部分的运费,以及支交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等有关部分的货运港务费、货品中转费、货品打包费、港口码头费、港口作业费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根据,按“署理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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