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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与受教育权是什么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1 20:02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了一则司法解说。在解说中,最高人民法院以为被告陈某等“以侵略名字权的手法”,侵略了原告齐某“根据宪法规矩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力,并造成了详细的危害成果,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那么,什么是名字权?什么是受教育的基本权力?两者之间是什么联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说在法理上能否建立?下面听讼网小编就告诉您关于名字权与受教育权之间的联系。
名字权与受教育权联系
所谓名字,便是人以文字的方法对其品格所作出的表达;所谓权力,便是人们依法或许完结的某种利益。名字权便是人依法取得名字并从中获益的品格权。品格权有许多种,除名字权之外,还有健康权、生命权、肖像权、自由权等等。有时法令的详细规矩无法习惯社会的需求,所以在供认详细品格权的一起,也供认一般性的品格权,例如在我国《顾客权益保护法》中就有品格尊严权的表述。在某些时分,几个详细的品格权也经过某种新的方法表现出来,构成组合型的品格权。所以,品格权是一个变化无常的、内容丰富的民事权力概念。
那么,什么是受教育权呢?按照教育法第42条的规矩,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力:
(一)参与教育教学计划组织的各种活动,运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矩取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德上取得公平点评,完结规矩的学业后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校园给予的处置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对校园、教师侵略其人身权、产业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述或许依法提起诉讼;(五)法令、法规规矩的其他权力。
上述权力显然是对我国宪法中规矩的公民受教育权的详细描绘。在这些权力中,有的归于产业性质的权力,如取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力等;有的则归于救助权,如对校园给予的处置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对校园、教师侵略其人身权、产业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述或许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力等;还有的归于品格权性质的权力,如在品德上取得公平的点评权力等。看来,将受教育权简略地等同于品格权是不当的,因为其间包括有产业权的性质。受教育权是一种内容广泛的民事权力,它既包括产业权,也包括品格权,而且是多个详细的品格权的组合。
本案触及的问题是,因为原告的名字被冒用,导致原告无法享用到自己应当享用的受教育权。也便是说,因为名字权这一详细的品格权被侵略,导致原告具有广泛意义的民事权力无法完结。最高人民法院将侵略名字权认作是侵权的手法,将侵略受教育权作为成果,要求地方法院判定被告承当民事职责。这种侵权行为的法令适用方法值得学术界认真思考。
在我看来,本案的本质是,原告的名字权遭到危害,致使原告依法或许取得的受教育的利益无法完结。所以,法院能够原告名字权遭到危害为由,判定被告承当民事职责。这是因为:榜首,被告的侵权事实是冒用了原告的名字,是典型的不法行为;第二,被告陈某取得入学通知书,具有进一步进修的时机,是侵权的成果;第三,因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或许取得的利益受损,侵权行为与原告的危害之间有因果联系;第四,被告在片面上有显着的成心。
原告能否以受教育权被危害,要求被告承当侵权职责呢?按照这样的思路进行诉讼,在法令适用上有诸多困难。首要,受教育权是一组权力,其间包括有因合同行为发生的债务,也包括有品格权的内容,按照侵权职责的规矩处理这一案子在法令上行不通。其次,原告能否进入被告陈某就读的校园,还必须有校园的意思表明。也便是说,进入校园就读是原告或许取得的利益,这种利益能否完结还取决于别人的意思表明,原告以受教育权被危害向法院提起诉讼面对举证上的困难。最终,关于教育权的意义,司法机关并没有清晰的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征引宪法作出司法解说,尽管确认了该项权力并确定被告应当承当民事职责,但对职责的巨细并没有作出规矩,这就给审理此案的法院提出了新的难题。
咱们在运用受教育权这一概念时,通常是将其作为全体来看的,在详细案子中,受教育权能够细分为若干个单项的权力,法院能够针对权力危害的状况作出详细的判定。当然,有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说,地方法院完全能够将受教育权作为一个笼统的、一般性的民事权力,而且按照司法解说对案子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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