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法官解读代物清偿协议的三种类型及裁判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1 11:36代物清偿是民商事活动中常见的债款清偿办法,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却并没有代物清偿的立法规则。跟着“国五条”等房地产限购办法的出台,当事人使用代物清偿行为搬运职责产业、制作虚伪诉讼的状况较为杰出。相关典型事例见诸于多种刊物,天同诉讼圈也曾宣布《最高法事例:约好以物抵债但未办物权搬运的协议效能怎么承认?|众案组》一文进行评论。
但不管是已发布典型事例的裁判要旨,仍是学界争鸣的理论观念,均没有构成干流共同。法官说(微信号:tiantongsusong)今天所推文章的作者是最高法院民二庭的李玉林法官,他从代物清偿的立法沿革、要物性之反思等理论视点,结合当时的司法审判实践对代物清偿协议的效能进行剖析。囿于篇幅,今天推送其间部分,为律师和法官在处理此类案子供给参阅。
文/李玉林最高公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来历/《商事审判辅导》第39期
审判实践对代物清偿协议的两种情绪
当事人在债款清偿期届满后达到代物清偿协议而且已处理了权力搬运相关手续,该类代物清偿协议当然发作法令效能,对两边有约束力。可是,在实践买卖中,当事人从达到代物清偿协议到实践实行,大多会有时刻上的距离,尤其是在完结代替给付需求处理权力改变挂号的景象,如不动产、股权等。关于未实践给付的代物清偿协议,债款人能否依据该协议要求债款人实行给付职责,学界有不同的观念。
榜首种观念是否定说。该观念着重代物清偿协议的要物性,非经实践给付不能建立,债款人不能依代物清偿协议建议权力。代物清偿乃要物合同,即清偿人并不因而而具有他种给付职责(比方,甲欠乙100万元,两边达到了以物抵债的约好:假如甲将其一切的一座房子的一切权搬运给乙,就能够使得甲的付款职责消除。甲并不因为上述约好而负有移转房子一切权的职责),假如甲搬运了房子一切权,则付款职责消除;假如甲不移转房子一切权,则甲仍须实行原定的付款职责。
第二种观念是部分否定说。部分否定说也有不同的建议,孙森淼教授以为,应差异建议代物清偿权力的主体,来承认其效能。"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或债款人得恳求以特定标的物代物清偿者,是为代物清偿之预订。其预订代物清偿权在债款人者,即建立恣意之债,应承认有用;若约好债款人得恳求代物清偿者,应类推适用民法第873条第2项规则(该条是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关于典当、质押合同中流担保条款无效的规则),承认其约好无效。代物清偿之预订,非要物契约,与代物契约自属有间。"崔建远教授以为,代物清偿能够差异为实践性的代物清偿合同和诺成性的以物抵债合同。关于前者,学习比较法的经历承认其构成要件;关于后者,赋予其法令效能,在构成要件方面不要求债款人实践地受领给付,其法令作用则依合同法及民法通则承认。
第三种观念是彻底必定说。当事人约好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应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构成代物清偿预订,债款人得恳求他种给付,债款人负他种给付职责,但应允许于让与担保之例,课债款人以清算职责。就代物清偿预订,进一步差异谁有代物清偿权,无其必要。即不管代物清偿权在哪一方,代物清偿预订均有约束力。至于代物清偿合同收效后,职责人成心违背约好不实行后续给付职责或帮忙职责使受领不能完结的,则适用合同法中关于债款不实行职责或代物清偿合同违约职责的规则予以规制。
审判实务中,因为没有清晰的法令规则,再加上理论界对债款清偿协议的性质及效能知道上的紊乱,导致对未实践给付的代物清偿协议效能裁判规范不共同的景象。
一是承认协议无效。该观念严厉遵从代物清偿的要物性,承认未实践给付则不发作法令效能,原债款依然有用。如《最高公民法院公报》刊载事例中清晰:"依据民法基本原理,代物清偿作为清偿债款的办法之一,是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以债款人等有受领权的人实践地受领给付为收效条件,在新债款未实行前,原债款并不消除,当新债款实行后,原债款一起消除。成都港招公司与招商局公司尽管签订了《债款债款清算协议书》并约好以地抵债的代物清偿办法了断两边债款,但因为该代物清偿协议并未实践实行,因而两边本来的3481. 55万元的金钱债款并未消除,招商局公司仍对成都港招公司负有3481. 55万元的金钱债款。
二是承认协议有用。该观念坚持意思自治准则,以为契约应当得到遵循。《公民司法》登载的事例中以为,"至于代物清偿合同收效后,职责人成心违背约好不实行后续给付职责或许帮忙职责使受领不能完结的,则适用合同法中关于债款不实行职责或代物清偿合同违约职责的规则予以规制。在上海市高级公民法院( 2009)沪高民二(商)终字第43号周某与某证券公司托付理财胶葛上诉案中,二审法院以为,一方当事人以股票清偿对方的本金丢失,系以物抵债的代物清偿行为。代物清偿行为建立后,对应的债之联系消除,债消除之后抵债之物的价值改变不影响债的清偿效能。三是承认协议内容归于无效的流担保条款。有些判定以当事人代物清偿的约好内容,违背了制止流抵、流质的强制性规则,确以为无效条款。例如,判定中以为当事人在《告贷协议》中约好"到期不能还款用典当物抵顶告贷,两边之间互不再付出对方任何金钱",违背了法令的强制性规则,应属无效。
未实践给付的代物清偿协议的效能承认,联系到当事人之间权力职责的承认,学者从不同视点提出观念各异的建议,本无可厚非。可是,作为裁判案子的法官不得随意创设法令,应遵循民事法令适用的基本准则,即"有法令依法令,无法令依常规,无常规依法理"及"法无明文制止即可为"。不管是学界仍是审判实务中,在未予差异代物清偿协议的设定时刻、具体内容及实行状况的前提下,简略承认代物清偿有用或无效,皆有以偏概全之嫌。本文拟从代物清偿协议设定的不同景象来差异其类型,并以此为根底剖析法令效能。
代物清偿协议的三种景象及效能承认
一、当事人在债款清偿期届满前达到的代物清偿协议的效能承认
1.当事人在债款清偿期届满前约好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时以抵债物来清偿债款,但未清晰抵债物的一切权直接归债款人一切,该代物清偿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令效能,但对抵债物应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债物,并从拍卖、变卖价款中清偿债款。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四条清晰规则:"合同法施行今后,公民法院承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的法令和国务院拟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关于当事人在债款未届清偿期之前达到以物抵债的协议,只需约好的内容不触及典当、质押的外在方法,就应依据"法无明文制止即可为"的准则,必定其效能。债款人有权依据代物清偿协议约好恳求债款人实行代替给付职责,但应实行清算程序,对抵债物进行折价或许拍卖、变卖该抵债物,拍卖、变卖价款假如高于原债款,剩余部分应返还给债款人;如缺乏清偿债款,债款人就差额部分仍有权向债款人建议。
此外,尽管当事人在债款未届清偿期之前达到的代物清偿协议具有法令效能,可是该约好不具有对立其他债款人的效能。
2.当事人在债款清偿期届满前清晰约好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时抵债物归债款人一切的代物清偿协议,该协议因违背了制止流押、流质的强制性规则,应确以为无效协议。
物权法榜首百八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均规则,典当权人(质权人)在债款实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典当人(出质人)约好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时抵(质)押产业归债款人一切。法令设定制止流抵、流质的意图主要是依据平衡两边当事人利益考虑,避免居于优势位置的债款人牟取不妥暴利,危害债款人特别是其他债款人的利益,维护民法的相等、公正准则。当事人在债款清偿期届满前达到代物清偿协议,约好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时抵债物(包含动产和不动产)归债款人一切的代物清偿协议,该协议实践上具有担保债款完结的意图,产业直接归债款人一切与制止流抵(质)条款的约好内容是共同的。在此景象下,假如债款人以债款人违背代物清偿协议的约好为由,要求债款人持续实行协议或对所抵之物建议一切权的,公民法院应不予支撑。因为代物清偿协议无效,原债款未实践取得清偿,债款人可依原债款建议权力。
3.当事人在债款清偿期届满前约好以房子或土地等不动产进行抵债,并清晰在债款清偿后能够回赎,债款人或第三人依据约好已处理了物权改变挂号,该行为契合让与担保的特征,尽管不能发作物权变化的法令效能,但债款人能够建议对该抵债物进行折价或从拍卖、变化抵债物的价款中受偿。
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办法,具有程序灵敏快捷、买卖成本低价及扩张融资规模等准则价值,在社会买卖活动中非常常见。可是,因为法令将让与担保扫除在典型担保之外,导致学界及审判实践中对一让与担保的效能知道纷歧,否定观念以为让与担保违背了物权法定准则,应承认无效;必定观念则以合同自在准则及非专属的产业权力均可让与为由,以为应赋予其法令效能,可是一起以为债款人有必要实行清算职责,且不具有对立其他债款人的效能。但跟着学说研讨的深化及审判实践开展,让与担保已取得合理的理论根底,其有用性逐步被我们按受。
二、当事人在债款清偿期届满后达到的代物清偿协议的效能承认
当事人在债款清偿期届满后达到的代物清偿协议,依据协议实行状况,可差异为两种景象:
1.当事人在债款清偿期届满后达到代物清偿协议,该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但应实行清算程序,对抵债物进行折价或许拍卖、变卖该抵债物,且当事人一方如承认协议存在可改变、可吊销景象的,能够依恳求改变或吊销代物清偿协议。
债款清偿期届满后,债款如为金钱之债则数额就会承认,在此客观根底上达到的代物清偿协议往往为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对该合意的效能应予承认。一起,为维护两边的合法权益不受丢失,也应赋予两边恳求公民法院或裁定组织改变或吊销代物清偿协议的救助权。物权法榜首百九十五条榜首款规则:"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或许发作当事人约好的完结典当权的景象,典当权人能够与典当人协议以典当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典当产业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危害其他债款人利益的,其他债款人能够在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吊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恳求公民法院吊销该协议。"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则:"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或许发作当事人约好的完结质权的景象,质权人能够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产业折价,也能够就拍卖、变卖质押产业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参照上述规则,当事人在债款清偿期届满后,能够折价或拍卖、变卖等办法来清偿债款,而为此订立的相关协议及实行行为均在法令授权规模内,应承认其法令效能。
2.当事人在债款清偿期届满后达到代物清偿协议,并完结给付行为,如已处理不动产改变挂号或股权转让挂号,该代物清偿协议当然归于有用行为。
一方当事人反悔,要求承认代物清偿协议无效,应不予支撑。但假如当事人一万以为该抵债行为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则的可改变、可吊销景象下,可依法恳求公民法院或裁定组织改变或吊销。第三人假如以为债款人与债款人存在歹意勾结,搬运职责产业,危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则,恳求公民法院承认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实行的代物清偿行为无效。
三、当事人在实行程序中达到的代物清偿协议的效能承认
当事人在实行程序中达到的代物清偿协议,假如抵债物是不动产,在没有处理物权搬运手续前,该协议对两边不具有法令约束力,债款人反悔不实行代物清偿协议,债款人要求持续实行抵债协议或要求承认所抵之物的一切权归自己的,应不予支撑。
关于实行宽和协议的效能,学界一向存有争议。本文是仅从代物清偿的性质及现行法令规则来剖析实行宽和协议中所涉代物清偿的效能,关于实行宽和协议的全体效能不予评述。《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公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86条规则:"在实行中,两边当事人能够自愿达到宽和协议,改变收效法令文书承认的实行职责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实行期限和实行办法。"第87条进一步规则:"当事人之间达到的宽和协议合法有用并已实行结束的,公民法院作实行结案处理。"第104条规则:"中止实行的景象消失后,实行法院能够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康复实行。康复实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依据上述规则,当事人在实行程序中达到的代物清偿协议,协议得到实践实行,才干发作消除原债款的法令效能,不然公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康复原判定的实行。
(本文原标题:《代物清偿的性质及效能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