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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参股境内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确定门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1 11:55

银监会昨日发布《非银行金融组织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方法》,对境外组织参股境内非银行类金融组织提出监管要求。
非银行金融组织,包含经银监会同意建立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政公司、金融租借公司、轿车金融公司、钱银生意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组织驻华代表处等组织。
《方法》对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政公司、金融租借公司、轿车金融公司、钱银生意公司等法人组织建立应具有的条件;法人组织和分支组织改变及停止;信托公司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办理事务,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事务;财政公司开办发行债券等事务,信托公司、财政公司、金融租借公司开办外汇事务,信托公司、财政公司、金融租借公司、轿车金融公司开办衍生金融产品买卖事务等,做出了具体规则。
依据《方法》,单个境外组织向信托公司等的出资入股份额不能超过20%;与此同时,外资组织持股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政公司、金融租借公司等非银行金融组织的时刻为至少3年以上。
除上述基本要求外,银监会还对不同非银行金融组织引入外资提出具体要求。比方,信托公司引入的境外组织如果是商业银行,那么后者的本钱充足率有必要到达8%以上,且外资及其关联方所参股的信托公司不能超过两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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