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私了”后是否还能反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2 16:58
法令咨询:
交通事端补偿“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律师回答:
这是交通事端损害补偿“私了”协议性质问题,也便是达到“私了”协议后是否还能反悔或许申述的问题。依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则回答如下:
首要,交通事端的确形成当事人的人身损伤,假如当事人对肇事者达到的“私了”协议的内容存有严重误解或显失公正,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裁定机关予以改变或吊销。
其次,实践中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掌管下达到的所谓的“私了”协议,不属于人民调停的性质,也不是诉讼程序中的调停,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假如当事人反悔或现已实行后又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会依法受理。但当事人现已实行结束的,其间的债权债务联系现已因实行终了而消除,如无特别理由,人民法院受理后将驳回其诉讼恳求。
相关常识:
发作交通事端后,损害补偿的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自行宽和达到补偿协议,即“私了”;二是经过诉讼由法院调停或判定。一般“私了”省时、省力、成本低,赔付快,不光有利于胶葛的处理也有利于社会的调和安稳,是事端当事人的首选。
实践中,路途交通事端损害补偿“私了”后又反悔的状况有三种:一是当事人对事端事实无争议,达到协议后又呈现新的丢失而反悔;二是达到协议后一方立马就反悔;三是达到协议后一方迟迟不实行协议。
那么,补偿权力人与补偿义务人之间自愿达到补偿协议后,假如一方依据种种原因又反悔,不肯实行,是否合法?对此要具体分析,区别不同状况判别其合法性。
一般来讲,自愿达到的补偿协议应具有法令束缚力,各方应当自觉实行。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则,法令行为是否有用,取决于: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明是否实在;三是内容是否违背法令和社会公共利益。若不存在以上兰个方面的条件,应当确认各方当事人签定的损害补偿协议是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签定协议的行为是有用的民事法令行为,协议的内容应受法令保护。即便补偿数额与法令规则有出人,也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力的处置行为,依据诚笃信用准则,各方当事人应受补偿协议的束缚,不得“反复无常”,随意反悔。
但也有例外状况。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则: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有严重误解或显失公正,一方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裁定机关予以改变或吊销。依据诚笃信用准则及当事人处置准则,一般来说当事人达到的补偿协议不能反悔。但当事人假如存在上述两种景象之一的,法令答应吊销,即能够不实行宽和协议的内容。法令赋予当事人吊销权,是为了康复各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假如因医院对当事人的病况误诊,导致过错“私了”。待丢失确认后,当事人完全能够撤开“私了”协议内容,以新的丢失、新的诉讼发动新的维权程序。
相关法令:《民法通则》
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机关予以改变或吊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严重误解的;(二)显失公正的。被吊销的民事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五十五条民事法令行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明实在;
(三)不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
交通事端补偿“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律师回答:
这是交通事端损害补偿“私了”协议性质问题,也便是达到“私了”协议后是否还能反悔或许申述的问题。依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则回答如下:
首要,交通事端的确形成当事人的人身损伤,假如当事人对肇事者达到的“私了”协议的内容存有严重误解或显失公正,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裁定机关予以改变或吊销。
其次,实践中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掌管下达到的所谓的“私了”协议,不属于人民调停的性质,也不是诉讼程序中的调停,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假如当事人反悔或现已实行后又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会依法受理。但当事人现已实行结束的,其间的债权债务联系现已因实行终了而消除,如无特别理由,人民法院受理后将驳回其诉讼恳求。
相关常识:
发作交通事端后,损害补偿的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自行宽和达到补偿协议,即“私了”;二是经过诉讼由法院调停或判定。一般“私了”省时、省力、成本低,赔付快,不光有利于胶葛的处理也有利于社会的调和安稳,是事端当事人的首选。
实践中,路途交通事端损害补偿“私了”后又反悔的状况有三种:一是当事人对事端事实无争议,达到协议后又呈现新的丢失而反悔;二是达到协议后一方立马就反悔;三是达到协议后一方迟迟不实行协议。
那么,补偿权力人与补偿义务人之间自愿达到补偿协议后,假如一方依据种种原因又反悔,不肯实行,是否合法?对此要具体分析,区别不同状况判别其合法性。
一般来讲,自愿达到的补偿协议应具有法令束缚力,各方应当自觉实行。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则,法令行为是否有用,取决于: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明是否实在;三是内容是否违背法令和社会公共利益。若不存在以上兰个方面的条件,应当确认各方当事人签定的损害补偿协议是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签定协议的行为是有用的民事法令行为,协议的内容应受法令保护。即便补偿数额与法令规则有出人,也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力的处置行为,依据诚笃信用准则,各方当事人应受补偿协议的束缚,不得“反复无常”,随意反悔。
但也有例外状况。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则: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有严重误解或显失公正,一方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裁定机关予以改变或吊销。依据诚笃信用准则及当事人处置准则,一般来说当事人达到的补偿协议不能反悔。但当事人假如存在上述两种景象之一的,法令答应吊销,即能够不实行宽和协议的内容。法令赋予当事人吊销权,是为了康复各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假如因医院对当事人的病况误诊,导致过错“私了”。待丢失确认后,当事人完全能够撤开“私了”协议内容,以新的丢失、新的诉讼发动新的维权程序。
相关法令:《民法通则》
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机关予以改变或吊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严重误解的;(二)显失公正的。被吊销的民事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五十五条民事法令行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明实在;
(三)不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