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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1 15:39

发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区域: 全国
发布职业: 一切职业
收效日期:1957-03-26
失效日期:-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2月8日(57)京高法研字第00226号请示收悉。关于离婚案子的统辖问题,咱们赞同原则上应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统辖(亦可有例外情况须予酌量的,如被告人所在地不明或原告人有小孩要照料,前往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确有困难,可由原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受理等)。关于应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统辖的离婚案子,假如原告人向自己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申述,应当怎么处理的问题,咱们的定见,原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应当告之原告人,该院对该案无权统辖,应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假如原告人表明乐意往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时,人民法院即应作出移交案子的裁决,将案子直接移交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假如原告人表明愿即撤回申述,应准其撤回。假如原告人既不肯往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也不肯撤回申述,人民法院即应以裁决驳回其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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