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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的界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04:34
每个人都要实行自己的责任,行政工作人员更应该活跃实行。但是有一些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没有实行或是延迟实行自己的责任,便是行政不作为。那么行政不作为的界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我们介绍一下,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一)制定法上对行政不作为的规则
制定法上对行政不作为采纳罗列的方法,包含《行政复议法》第6条和《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则。但是在总结制定法上“行政不作为”的底子形状上存在不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则,一种观念以为行政不作为存在两种形状:“回绝实行”和“不予答复”。另一种观念以为行政不作为不包含“回绝实行”。
事实上,不能抽象地将“回绝实行”归于行政作为或许行政不作为。假如行政主体经过合法检查,发现行政相对人的确不符合法定的请求条件,或许行政主体考虑了不相关的要素,以为行政相对人不符合法定请求条件,然后“回绝实行”,则归于行政作为。前者是合法的行政作为,后者是违法的行政作为。假如行政主体尽管发动了行政程序,但在实体上没有真实依法实行法定作为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回绝实行”,是方式作为而本质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归于行政不作为。别的,假如行政主体底子没有发动行政程序就“回绝实行”也归于行政不作为。
(二)学理上对行政不作为的界定
关于行政不作为的界定,行政法学界没有达到统一认识,首要观念有:
1、行政不作为便是行政主体不实行法定责任的行为。
2、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请求,应当实行也有或许实行相应的法定责任,但却不实行或延迟实行的行为方式。
3、行政不作为便是在职权和责任范围内没有终究作出完好和确认的意思表明的行为状况。
4、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实行详细的法定作为责任,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清晰意思表明的行政行为。
5、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对必定行政行为的按捺,即回绝作出必定的行为。
6、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违背其所负有的法定行政作为责任的行为。
经过上述介绍可知,政不作为便是在职权和责任范围内没有终究作出完好和确认的意思表明的行为状况。假如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听讼网的免费法律咨询,能够协助你回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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