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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加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3 14:47

经同意实施归纳核算工时作业制的用人单位,在核算周期内,尽管周(或月)的均匀作业时间没超越法定标准作业时间,但某一详细日(或周)的实践作业时间超越八小时(或四十小时),“超越”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要根据详细景象而定。归纳核算工时作业制选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归纳核算作业时间,但其均匀日作业时间和均匀周作业时间应与法定标准作业时间根本相同。也就是说,在归纳核算周期内,某一详细日(或周)的实践作业时间能够超越八小时(或四十小时),但归纳核算周期内的总的实践作业时间不该超越总法定标准作业时间,超越部分应视为延伸作业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付出薪酬酬劳,其间法定休假日组织劳动者作业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则付出薪酬酬劳。并且,延伸作业时间的小时数均匀每月不得超越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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