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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4 16: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2012]
第十四章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别假释的核准
第三百三十六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子,应当依照下列景象别离处理:
(一)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赞同原判的,应当书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赞同的,应当裁决发回从头审判,或许改动统辖依照第一审程序从头审理。原判是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能够指定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从头审理;
(二)被告人上诉或许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第二审维持原判,或许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依照前项规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三百三十七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子,应当报送判决书、报请核准的陈述各五份,以及悉数檀卷、依据。
第三百三十八条 对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子,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的,应当作出核准裁决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不核准裁决书,并吊销原判决、裁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从头审判或许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从头审判。
第三百三十九条 依照本解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则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从头审判的案子,第二审人民法院能够直接改判;有必要经过开庭查清现实、核实依据或许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第三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子的审理期限,参照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则。
第三百四十一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罪犯具有特别情况,不受履行刑期约束的假释案子,应当依照下列景象别离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决后,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赞同的,应当书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赞同的,应当裁决吊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决;
(二)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决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罪犯具有特别情况,不受履行刑期约束的假释案子,应当报送报请核准的陈述、罪犯具有特别情况的陈述、假释裁决书各五份,以及悉数檀卷。
第三百四十三条 对因罪犯具有特别情况,不受履行刑期约束的假释案子,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的,应当作出核准裁决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不核准裁决书,并吊销原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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