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诉能否适用强制措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9 03:20
强制办法的性质是预防性办法,而不是惩戒性办法,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避免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躲避侦办和审判,进行消灭、伪造根据、持续违法等行为。那么,存款不申述能够运用这种办法吗?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相关的材料,期望对咱们有所协助。
一、存疑不申述是什么意思
存疑不申述,又称根据不足的不申述。存疑不申述是检察机关关于通过补充侦办的案子,依然以为根据不足,不契合申述条件的,作出的不申述决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则,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则决议不申述的,在发现新的根据,契合申述条件的,能够提起公诉。这是检察机关对存疑不申述案子保存公诉权的行为规范。
二、存疑不申述能否适用强制办法
实践中有这样的状况,一些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对存疑不申述人宣告决议并予以开释后,当即对其采纳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等强制办法,意图是为了便于对案子的进一步侦办,便于操控当事人(被不申述人)。这样做不当。
理由有三:
一是这样做没有法令法规甚至司法解释根据。作为执法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有必要严厉依法办事,法令未规则的权利不得行使,而作为遵法者,法无制止即可为。
二是这样做不契合“开释”的实质要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则,不申述决议,应当揭露宣告,假如被不申述人在押,应当当即开释。被开释意味着取得自在,而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均是对自在的约束。
三是这样做不契合不申述的法令含义。检察机关的不申述决议具有在申述阶段完结刑事诉讼的法令效力,而所谓强制办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确保侦办、申述和审判作业的顺利进行,避免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严重嫌疑分子逃跑、自杀、藏匿罪证、持续违法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依法采纳的暂时约束其人身自在的强制办法。
强制办法适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而不申述决议的宣告,标志着刑事诉讼的完结,强制办法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前提条件。因而,在对存疑不申述人宣告不申述决议的一起,应免除对其适用的强制办法。
以上便是小编为咱们收拾的有关单的问题进行的回答。综上所述,咱们能够了解到存款不申述不能够运用这种办法,由于这不契合法令中的规则的,而且不契合申述的法令含义,也不契合实质要求。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存疑不申述是什么意思
存疑不申述,又称根据不足的不申述。存疑不申述是检察机关关于通过补充侦办的案子,依然以为根据不足,不契合申述条件的,作出的不申述决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则,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则决议不申述的,在发现新的根据,契合申述条件的,能够提起公诉。这是检察机关对存疑不申述案子保存公诉权的行为规范。
二、存疑不申述能否适用强制办法
实践中有这样的状况,一些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对存疑不申述人宣告决议并予以开释后,当即对其采纳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等强制办法,意图是为了便于对案子的进一步侦办,便于操控当事人(被不申述人)。这样做不当。
理由有三:
一是这样做没有法令法规甚至司法解释根据。作为执法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有必要严厉依法办事,法令未规则的权利不得行使,而作为遵法者,法无制止即可为。
二是这样做不契合“开释”的实质要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则,不申述决议,应当揭露宣告,假如被不申述人在押,应当当即开释。被开释意味着取得自在,而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均是对自在的约束。
三是这样做不契合不申述的法令含义。检察机关的不申述决议具有在申述阶段完结刑事诉讼的法令效力,而所谓强制办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确保侦办、申述和审判作业的顺利进行,避免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严重嫌疑分子逃跑、自杀、藏匿罪证、持续违法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依法采纳的暂时约束其人身自在的强制办法。
强制办法适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而不申述决议的宣告,标志着刑事诉讼的完结,强制办法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前提条件。因而,在对存疑不申述人宣告不申述决议的一起,应免除对其适用的强制办法。
以上便是小编为咱们收拾的有关单的问题进行的回答。综上所述,咱们能够了解到存款不申述不能够运用这种办法,由于这不契合法令中的规则的,而且不契合申述的法令含义,也不契合实质要求。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