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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规章制度冒充劳动合同,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00:59
【事例】
2010年10月,阿亮来到一家照明公司上班,公司递给阿亮一份“规章制度”,上面注明晰底薪、加班费、离任条件等内容规则。阿亮在规章制度上签了名,公司加盖了公章。2011年4月,阿亮向公司提出离任,并要求付出双倍薪酬,理由是公司没有与他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两边谈不拢,阿亮随即向当地劳作争议裁定委请求裁定,劳作裁定委支撑了阿亮的要求。公司不服,申述到法院。
【剖析】
在法庭上,公司辩称,公司规章制度实际上便是简易版的劳作合同。法院审理后以为,依据《劳作合同法》相关规则,劳作合同有必要有一些必备条款,可是公司供给的规章制度缺少与劳作者约好的劳作合同期限、作业内容、作业地址等必备条款,其间还有比如“公司将无条件予以解雇”、“有必要充沛合作公司加班”等霸王条款。因而,这份规章制度在内容和形式上不具备法律规则的劳作合同的构成要件。所以法院确定这份规章制度不是劳作合同,判令公司向阿亮付出双倍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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