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转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02:20
期房的权益转让是指预售商品房(期房)的预购人将其所预购的商品房的期权,转让给受让人的法令行为。这是现在二手房生意中呈现的一种新的买卖方式。它关于加快房地产流通、完结转让人投资收益等起到了活跃的推进效果。可是,期房权益转让操作流程有别于一般的二手房买卖,其流程如下。
一、具有权益转让条件
权益转让有必要在其转让的标的(房子)尚处在期房阶段方能完结。期房转化为现房在实践中有两个条件:一是预购人与开发商签署了房子交代书,二是开发商处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获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当前述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成果时,期房概念消失,权益转让遭到阻止,预购人能够待获得该房子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后,以二手房过户的方式完结转让。
二、征得开发商赞同
依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方法》的规则,期房权益转让只需在预购人尚未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时,才有必要获得开发商的赞同。预购人在现已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时,只需书面通知开发商即可。但在实践操作中,因为部分房地产买卖中心的操作常规关于上述两种状况并不区别对待,所以预购人(转让人)均需获得开发商的赞同,方能完结权益转让。开发商一般采用在预购人(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定的《权益转让书》上加盖公章的方式,标明其赞同。
三、生意双方交纳契税
权益转让中的转让人(预购人)具有两层的法令地位,他既是向开发商预购期房的买方,又是向受让人转让房子期权的卖方,因而在开发商、转让人(预购人)和受让人之间构成了接连的两次买卖行为。依据契税交税责任人的法令特征,权益转让中的转让人(预购人)有必要交纳其与开发商构成的预售合同联系所发生的契税,而权益转让中的受让人则应当在申领以其为权力人的小产证时交纳权益转让协议联系所发生的契税。
四、权益转让的法令结果
依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方法》的规则,预售的商品房转让时,预售合同载明的权力和责任随之搬运。因而,当权益转让中的转让人(预购人)完结了期房的权益转让后(以权益转让书完结预告登记为标志),他就从法令上解除了在预售合同中与开发商构成的权力、责任联系,而由权益转让中的受让人继受。受让人日后能够直接与开发商进行房子交代、处理产权过户(申领小产证)等手续,并以合同向对方直接追查违背预售合同的法令责任。
一、具有权益转让条件
权益转让有必要在其转让的标的(房子)尚处在期房阶段方能完结。期房转化为现房在实践中有两个条件:一是预购人与开发商签署了房子交代书,二是开发商处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获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当前述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成果时,期房概念消失,权益转让遭到阻止,预购人能够待获得该房子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后,以二手房过户的方式完结转让。
二、征得开发商赞同
依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方法》的规则,期房权益转让只需在预购人尚未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时,才有必要获得开发商的赞同。预购人在现已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时,只需书面通知开发商即可。但在实践操作中,因为部分房地产买卖中心的操作常规关于上述两种状况并不区别对待,所以预购人(转让人)均需获得开发商的赞同,方能完结权益转让。开发商一般采用在预购人(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定的《权益转让书》上加盖公章的方式,标明其赞同。
三、生意双方交纳契税
权益转让中的转让人(预购人)具有两层的法令地位,他既是向开发商预购期房的买方,又是向受让人转让房子期权的卖方,因而在开发商、转让人(预购人)和受让人之间构成了接连的两次买卖行为。依据契税交税责任人的法令特征,权益转让中的转让人(预购人)有必要交纳其与开发商构成的预售合同联系所发生的契税,而权益转让中的受让人则应当在申领以其为权力人的小产证时交纳权益转让协议联系所发生的契税。
四、权益转让的法令结果
依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方法》的规则,预售的商品房转让时,预售合同载明的权力和责任随之搬运。因而,当权益转让中的转让人(预购人)完结了期房的权益转让后(以权益转让书完结预告登记为标志),他就从法令上解除了在预售合同中与开发商构成的权力、责任联系,而由权益转让中的受让人继受。受让人日后能够直接与开发商进行房子交代、处理产权过户(申领小产证)等手续,并以合同向对方直接追查违背预售合同的法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