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8 01:43
一般侵权诉讼中,实施谁主张谁举证的准则,举证职责分配比较清晰,但在特别侵权诉讼中,实施举证职责倒置的准则,举证职责分配就不太清晰。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职责倒置”这一法学术语简单引起歧义,人们往往会存在一种误解,以为特别侵权诉讼中举证职责是被告承当,原告没有举证职责。尽管法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规则,但都过于准则而不详细,在详细案子中仍是存在举证职责分配不明和举证职责分配随意性大的问题。笔者以为,被告在举证职责倒置中所承当的举证职责应限定在法令规则的举证职责规模之内,不能将悉数举证职责倒置给被告,恣意加剧被告的举证职责。由于,不管是生产者、销售者仍是顾客,合法权益都应当遭到法令维护。因而,“举证职责倒置”应当改名为 “法定举证职责”。
产品质量侵权的举证职责分配
产品质量侵权职责,是因缺点产品形成别人人身、产业危害时,产品的生产者及销售者应承当的补偿职责。《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则:“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人身、缺点产品以外的其他产业(以下简称别人产业)危害的,生产者应当承当补偿职责。生产者可以证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承当补偿职责:(一)未将产品投入流转的;(二)产品投入流转时,引起危害的缺点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转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点的存在的。”此条规则了生产者的产品侵权职责以及免责条件。在个案中,被告有必要证明以上三项中的一项才干免责。
品质量侵权职责适用的归责准则
产品质量侵权职责适用无差错职责准则。无差错职责是指形成了别人的危害,但行为人片面上并无差错,也不能推定行为人有差错,而仍由行为人承当职责。我国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则:“没有差错,但法令规则应当承当民事职责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这是实施无差错归责的法令依据。适用这一准则,首要不是依据行为人的差错,而是依据危害现实的客观存在,依据行为人的行为与形成危害的因果关系,由法令特别规则。无差错职责又称客观职责或风险职责,国外如英美法中则称为严厉职责。无差错职责准则的适用,使受害人的权益简单得到维护,行为人则处于晦气位置。我国《民法通则》规则了8种景象适用无差错职责准则。无差错职责准则与差错推定准则不要求受害人证明行为人片面上有差错。适用无差错归责一般都适用举证职责倒置。详细案子有:缺点产品侵权诉讼、因新产品制作办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高度风险作业侵权诉讼、环境污染侵权诉讼、建筑物或许其他设备引起的侵权诉讼、养殖的动物引起的侵权诉讼、一起风险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等。无差错职责准则有必要在法令有明文规则的情况下适用,不能随意扩展或许缩小适用规模。一起,应该与一般差错职责、混合差错职责、推定差错职责差异开来。
产品质量侵权的举证职责分配
产品质量侵权职责,是因缺点产品形成别人人身、产业危害时,产品的生产者及销售者应承当的补偿职责。《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则:“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人身、缺点产品以外的其他产业(以下简称别人产业)危害的,生产者应当承当补偿职责。生产者可以证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承当补偿职责:(一)未将产品投入流转的;(二)产品投入流转时,引起危害的缺点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转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点的存在的。”此条规则了生产者的产品侵权职责以及免责条件。在个案中,被告有必要证明以上三项中的一项才干免责。
品质量侵权职责适用的归责准则
产品质量侵权职责适用无差错职责准则。无差错职责是指形成了别人的危害,但行为人片面上并无差错,也不能推定行为人有差错,而仍由行为人承当职责。我国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则:“没有差错,但法令规则应当承当民事职责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这是实施无差错归责的法令依据。适用这一准则,首要不是依据行为人的差错,而是依据危害现实的客观存在,依据行为人的行为与形成危害的因果关系,由法令特别规则。无差错职责又称客观职责或风险职责,国外如英美法中则称为严厉职责。无差错职责准则的适用,使受害人的权益简单得到维护,行为人则处于晦气位置。我国《民法通则》规则了8种景象适用无差错职责准则。无差错职责准则与差错推定准则不要求受害人证明行为人片面上有差错。适用无差错归责一般都适用举证职责倒置。详细案子有:缺点产品侵权诉讼、因新产品制作办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高度风险作业侵权诉讼、环境污染侵权诉讼、建筑物或许其他设备引起的侵权诉讼、养殖的动物引起的侵权诉讼、一起风险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等。无差错职责准则有必要在法令有明文规则的情况下适用,不能随意扩展或许缩小适用规模。一起,应该与一般差错职责、混合差错职责、推定差错职责差异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