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21:12
路途交通事故损害补偿案子是一类特别的侵权案子,依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其职责主体一般应依据对机动车的运转支配权和利益归属的状况进行确认。山东省高院全省民事审判作业座谈会纪要(2005年)对山东省内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补偿案子的处理进行了规矩,其间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事故职责确认进行了专门规矩。
该纪要以为,在机动车驾驶人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驾驶人现已采纳必要措施的状况下,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职责。详细来看:
1.机动车一方无职责的,机动车一方承当20%到30%的补偿职责;
2.机动车一方承当非必须职责的,机动车一方承当40%到50%的职责;
3.机动车承当平等职责时,机动车一方承当60%到70%的职责;
4.机动车承当首要职责时,机动车一方承当80%到90%的职责。
山东省高院对上述职责的确认的条件是存在的确充沛的依据进行职责确认的条件,一起,依据司法实践中的根本规矩,假如依据当事人供给的依据难以确认交通事故职责或当事人差错的,人民法院一般依照以下准则确认当事人的民事职责:
一、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故的,由各方承当平等民事职责;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作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承当首要民事职责;
三、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故的由各方承当平等民事职责。
---以上文字著作权归于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 曹健律师,转载必究!
该纪要以为,在机动车驾驶人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驾驶人现已采纳必要措施的状况下,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职责。详细来看:
1.机动车一方无职责的,机动车一方承当20%到30%的补偿职责;
2.机动车一方承当非必须职责的,机动车一方承当40%到50%的职责;
3.机动车承当平等职责时,机动车一方承当60%到70%的职责;
4.机动车承当首要职责时,机动车一方承当80%到90%的职责。
山东省高院对上述职责的确认的条件是存在的确充沛的依据进行职责确认的条件,一起,依据司法实践中的根本规矩,假如依据当事人供给的依据难以确认交通事故职责或当事人差错的,人民法院一般依照以下准则确认当事人的民事职责:
一、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故的,由各方承当平等民事职责;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作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承当首要民事职责;
三、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故的由各方承当平等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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