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辩护人质证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8 20:03
在法令上面是存在许多的案子是需求进行审判的,最了解的便是刑事案子,刑事案子是需求有必定的辩解人的,辩解人也是有规则相关的权力的,关于辩解人的质证定见,听讼网小编就来进行详细的介绍。
刑事案子辩解人质证定见
审判长、审判员:
关于王xx涉嫌不合法持有毒品罪一案,针对公诉人庭后提出被告人王xx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现实,作为被告人的辩解人,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郝兴利律师仔细查阅了(2010)胶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经该判决书证明被告人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现实是实在的;2011年8月4日,辩解人前往青岛市第三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经被告人自己供认,该现实为真。
鉴于(2010)胶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的证明以及被告人王xx自己的供认,辩解人对被告人王xx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现实不持异议。
某机关 或人
2011年8月5日
对被告人及同案犯的口供的庭审质证。
1、对被告人口供的庭审质证。
庭审质证中,被告人的口供可划分为以下几种状况:一是对自己的犯罪现实一直供认不讳,庭审时口供与侦办申述阶段口供相一致,且有其他依据资料彼此印证;二是只要其它旁证资料证明被告人有罪,在侦办及审查申述阶段被告人一直不供认自己有罪;三是在侦办及申述阶段口供改变较大,其它旁证资料也难以确证。针对上述三种状况,辩解人在庭审质证时应采纳不同的办法。在第一种状况下,控方指控现实,辩解人应依据现实与法令依法实行辩解责任,不能为了质证而质证,成心提问以求庭审时控辩两边在举证、质证办法上的外表平衡;在第二、第三种状况下,辩解人则应不失时机地充沛利用庭审提问及质证技巧以到达去伪存真之意图。在被告人从头到尾回绝告知申述书所指控罪行时身为辩解人切不可由于在控方供给的其它依据资料中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依据资料,就确定被告人有罪而抛弃提问或回绝质证。
须知这些旁证资料未经庭审质证,是不能直接作为科罪的依据的。因此,辩解人的责任便是充沛利用庭审查询时赋予辩解人的提问权、质证权,发掘被告人回绝告知的合理成分。例如被告人回绝供认自己有参与聚众打斗现实,那么在庭审质证时就得提问被告人除自己拒不供认外,是否有其他现场证人或旁证资料能进一步证明,以及案中被告人与其他证明其有参与打斗的证人及依据资料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利害关系。
唯有如此才能使案子本相经过庭审提问质证逐个明晰,而不能在质证阶段不提问乃至站在控方视点责备被告人认罪情绪差或要求被告人坦白告知。同样在被告人翻供或口供不稳定的状况下,辩解人除要充沛留意被告人的翻供是否存在合理成格外,还要紧扣相关现实,经过提问与质证使被告人为何翻供的有利成分得到进一步阐明。特别是在被告人曩昔对犯罪现实已有过告知,但口供相对不稳定的状况下,辩解人务必要充沛把握庭审提问权、质证权,充沛发掘被告翻供的合理成份及原告知的确存在的与现实不符之处。
2、对同案犯口供的庭审质证。
同案犯由于与被告人之间存在必定利害关系,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口供除与被告人的口供相一致的以外,辩解人均应持几分置疑情绪。特别是在被告人回绝供认有罪,而同案犯证明其有罪,则更需经过庭审提问与质证,充沛露出同案犯口供不实在的一面。例如同样在聚众打斗案子中,如呈现同案犯指证被告人参与,就需求充沛利用庭审提问与质证,经过提问与质证,否定同案犯的口供,并从同案犯的口供中发现其对立之处,捉住有利于被告人的辩解资料,一起能够要求公诉机关对依据予以补强。
质证经常见的控方带瑕疵的依据资料及对策。
质证时控方存在瑕疵的依据资料常见的有:
(1)侦办人员采纳刑讯逼供、要挟、诱惑、诈骗及其他不合法的办法从被告人及其同案犯中获取的口供,违背《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则及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则》第18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试行)》第58条的规则。
(2)详细问询未成年人时,没有阻碍侦办或无法告诉的景象而不告诉其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参与;详细问询聋哑犯罪嫌疑人没有知晓聋、哑手势的人参与;讯问不能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时,没有装备翻译人员;这些均违背公安部“程序规则”第182条规则。
(3)讯问笔录修正及更正或修正处没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签字或按指印,违背公安部“程序规则”第184条规则。
(4)对被告人在侦办阶段供述的申辩和反证,侦办机关没有及时仔细核对、依法处理,违背公安部“程序规则”第168条规则,对上述确属选用刑讯逼供或许要挟、诱惑、诈骗等不合法办法获得的依据,应明确指出其违法性,并按最高院“解说”第58条的规则,否定其作为定案的依据。
质证定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法令答应的质证主体凭借各种依据办法,旨在对当事人供给的依据在内的各种依据采纳问询、辨认、质疑、阐明、解说、咨询、争辩反驳等方式,然后对法官的心里坚信构成特定的证明力的一种诉讼活动而提出的定见。
刑事案子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许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维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查犯罪嫌疑人或许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等)的案子。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关于质证定见的相关常识的详细介绍,质证定见是需求经过一系列的手法进行搜集在法官心中构成相应的定见,这也是会对案子构成必定的影响的,假如我们在这方面的常识还存在任何的疑问想找律师咨询的,随时欢迎来咨询听讼网的相关常识人员。
刑事案子辩解人质证定见
审判长、审判员:
关于王xx涉嫌不合法持有毒品罪一案,针对公诉人庭后提出被告人王xx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现实,作为被告人的辩解人,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郝兴利律师仔细查阅了(2010)胶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经该判决书证明被告人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现实是实在的;2011年8月4日,辩解人前往青岛市第三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经被告人自己供认,该现实为真。
鉴于(2010)胶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的证明以及被告人王xx自己的供认,辩解人对被告人王xx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现实不持异议。
某机关 或人
2011年8月5日
对被告人及同案犯的口供的庭审质证。
1、对被告人口供的庭审质证。
庭审质证中,被告人的口供可划分为以下几种状况:一是对自己的犯罪现实一直供认不讳,庭审时口供与侦办申述阶段口供相一致,且有其他依据资料彼此印证;二是只要其它旁证资料证明被告人有罪,在侦办及审查申述阶段被告人一直不供认自己有罪;三是在侦办及申述阶段口供改变较大,其它旁证资料也难以确证。针对上述三种状况,辩解人在庭审质证时应采纳不同的办法。在第一种状况下,控方指控现实,辩解人应依据现实与法令依法实行辩解责任,不能为了质证而质证,成心提问以求庭审时控辩两边在举证、质证办法上的外表平衡;在第二、第三种状况下,辩解人则应不失时机地充沛利用庭审提问及质证技巧以到达去伪存真之意图。在被告人从头到尾回绝告知申述书所指控罪行时身为辩解人切不可由于在控方供给的其它依据资料中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依据资料,就确定被告人有罪而抛弃提问或回绝质证。
须知这些旁证资料未经庭审质证,是不能直接作为科罪的依据的。因此,辩解人的责任便是充沛利用庭审查询时赋予辩解人的提问权、质证权,发掘被告人回绝告知的合理成分。例如被告人回绝供认自己有参与聚众打斗现实,那么在庭审质证时就得提问被告人除自己拒不供认外,是否有其他现场证人或旁证资料能进一步证明,以及案中被告人与其他证明其有参与打斗的证人及依据资料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利害关系。
唯有如此才能使案子本相经过庭审提问质证逐个明晰,而不能在质证阶段不提问乃至站在控方视点责备被告人认罪情绪差或要求被告人坦白告知。同样在被告人翻供或口供不稳定的状况下,辩解人除要充沛留意被告人的翻供是否存在合理成格外,还要紧扣相关现实,经过提问与质证使被告人为何翻供的有利成分得到进一步阐明。特别是在被告人曩昔对犯罪现实已有过告知,但口供相对不稳定的状况下,辩解人务必要充沛把握庭审提问权、质证权,充沛发掘被告翻供的合理成份及原告知的确存在的与现实不符之处。
2、对同案犯口供的庭审质证。
同案犯由于与被告人之间存在必定利害关系,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口供除与被告人的口供相一致的以外,辩解人均应持几分置疑情绪。特别是在被告人回绝供认有罪,而同案犯证明其有罪,则更需经过庭审提问与质证,充沛露出同案犯口供不实在的一面。例如同样在聚众打斗案子中,如呈现同案犯指证被告人参与,就需求充沛利用庭审提问与质证,经过提问与质证,否定同案犯的口供,并从同案犯的口供中发现其对立之处,捉住有利于被告人的辩解资料,一起能够要求公诉机关对依据予以补强。
质证经常见的控方带瑕疵的依据资料及对策。
质证时控方存在瑕疵的依据资料常见的有:
(1)侦办人员采纳刑讯逼供、要挟、诱惑、诈骗及其他不合法的办法从被告人及其同案犯中获取的口供,违背《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则及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则》第18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试行)》第58条的规则。
(2)详细问询未成年人时,没有阻碍侦办或无法告诉的景象而不告诉其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参与;详细问询聋哑犯罪嫌疑人没有知晓聋、哑手势的人参与;讯问不能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时,没有装备翻译人员;这些均违背公安部“程序规则”第182条规则。
(3)讯问笔录修正及更正或修正处没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签字或按指印,违背公安部“程序规则”第184条规则。
(4)对被告人在侦办阶段供述的申辩和反证,侦办机关没有及时仔细核对、依法处理,违背公安部“程序规则”第168条规则,对上述确属选用刑讯逼供或许要挟、诱惑、诈骗等不合法办法获得的依据,应明确指出其违法性,并按最高院“解说”第58条的规则,否定其作为定案的依据。
质证定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法令答应的质证主体凭借各种依据办法,旨在对当事人供给的依据在内的各种依据采纳问询、辨认、质疑、阐明、解说、咨询、争辩反驳等方式,然后对法官的心里坚信构成特定的证明力的一种诉讼活动而提出的定见。
刑事案子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许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维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查犯罪嫌疑人或许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等)的案子。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关于质证定见的相关常识的详细介绍,质证定见是需求经过一系列的手法进行搜集在法官心中构成相应的定见,这也是会对案子构成必定的影响的,假如我们在这方面的常识还存在任何的疑问想找律师咨询的,随时欢迎来咨询听讼网的相关常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