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房产过户给女婿逃避执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4 03:54事例
明知岳爸爸妈妈刚官司败诉,已入外国籍的女婿吴江(化名)与岳爸爸妈妈签署房子生意合同,导致岳爸爸妈妈名下无产业可供履行,影响了前次诉讼取胜的原告樊女士的利益。为此,樊女士把吴江及其岳爸爸妈妈告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签定的房子生意合同无效。
原告樊女士系吴江岳母的外甥女,与吴某爸爸妈妈因房子拆迁补偿款所有权胶葛,曾于2010年1月起诉至法院。同年7月16日,法院判定由吴江岳爸爸妈妈给付樊女士配偶动迁补偿款294.1万余元。而该争议房子,登记在吴江岳爸爸妈妈名下。在前案判定不久,吴江即与岳爸爸妈妈签定了该房子的生意合同,将涉案房子出售给吴江。
2010年10月,樊女士配偶起诉称,最初在状告吴某爸爸妈妈拆迁补偿款案时,吴某曾到庭旁听,足以阐明吴某知道诉讼胶葛,对判定拆迁补偿款案是明知的。法院在2010年7月16日作出判定,当月22日吴某与其岳爸爸妈妈签定房子生意合同,并将房子过户。吴某系歹意勾结岳爸爸妈妈,樊女士还指出落款日期为7月25日,由吴江岳父签字的房子交接单和收款收据内容不实,由于该日吴某岳爸爸妈妈不在国内,不可能收款交房,确定对方以虚伪房地产生意合同躲避裁判文书履行,恳求法院判定该房子生意合同无效。
审理中,吴某的岳爸爸妈妈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吴某辩称,他在2011年4月15日处理房子典当登记时才知晓樊女士所述的房子胶葛,对法院之前判定并不知情。自己在2010年7月22日签定了房子生意合同,前后分5次将房款现金付出给岳爸爸妈妈,其间2010年3月13日付出10万元,同年6月3日、7月23日和7月25日,在澳州由妻子付出90万元、150万元和40万元。其间14万元余款用于承当税款冲抵,每次付款均有收条为证且有出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为证。
审理中,法院依樊女士请求调取了前述案子的法庭录像,樊女士指认录像中旁听席上的男人便是吴江。但吴江认为法院调取的录像载体为光盘,不具有依据效能,录像应当保存在原录像带上方为有用。何况该段录像是用一般移动式摄像机拍照,而不是固定的摄像头所拍,不具有依据效能,但未否定录像中男人的身份。
说法
法院认为,房子生意系严重产业生意,依吴江所述他岳父不在国内时,委托了别人代为生意房子,将房子生意付款与过户分在两个国家进行。吴江不运用安全便当的银行体系打款,却运用危险较大的现金生意。且在岳父没有出具收据下,垫支税款达数十万元之巨,有违一般人正常行为,法院难以确定吴江付出了对价。
法院认为,调取法庭录像是对庭审活动的实在反映,且系法院工作人员拍照,制造进程与制造主体均具有依据效能。该录像的要害之处是法庭旁听席上的中年男人是否为吴江自己,录像是否被篡改。至于录像究竟用光盘仍是用录像带所载,用移动摄像机摄制仍是固定摄像机摄制,均不影响对案子现实的确定。
吴江在2010年6月10日旁听了樊女士状告吴江岳爸爸妈妈的案子,应对案子争议现实知之甚详。在法院判定仅一周的时刻,吴江即与岳爸爸妈妈签署房子生意及过户,足以使人信任在该生意及过户中的确存在歹意勾结,导致樊女士诉吴江岳爸爸妈妈案已收效判定,却因没有可供法院履行的产业而间断,据此,法院判定吴江与岳爸爸妈妈的房子生意合同无效,涉案房子产权康复至原产权人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