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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之义务与保险人给付责任的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1 20:09
近年来,跟着稳妥市场的活泼,稳妥纠纷案子出现显着上升趋势。在稳妥纠纷案子中,比较典型的一类案子是触及人寿稳妥投保人的奉告职责与稳妥人给付职责的联系问题。审判实践中正确认识和处理二者的联系,对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正确裁判案子,将起到无足轻重的效果。下面结合《中国人寿稳妥公司康宁终身稳妥条款》(以下简称《康宁稳妥条款》),浅析二者的联系及正确裁判此类案子的准则。
    一、奉告职责发生的条件及相关法令结果
    在人寿稳妥市场上,一份稳妥合同建立并收效的一般做法是,稳妥公司业务员向投保人介绍稳妥条款的内容,就投保人、被稳妥人的有关状况提出书面问询,投保人、被稳妥人照实奉告业务员的问询,签署投保单。经稳妥公司审阅,赞同承保、收取首期稳妥费并签发稳妥单后,稳妥合同建立并收效。在此过程中,能够证明投保人、被稳妥人是否实行了照实奉告职责,要害的根据是投保单。假如投保单记载的内容与投保人、被稳妥人的实际状况相符,则阐明了照实奉告,反之亦然。审判实践中遇到一类案子是,投保单不是投保人、被稳妥人的签字,可能是业务员或稳妥公司有关人员的签字,此类案子怎么处理呢?例如,一投保人投保了严重疾病职责险,后该投保人作了器官移植,依照稳妥条款的规则,稳妥公司应给付10万元的稳妥金。在理赔过程中,稳妥公司经调查核实,发现该投保人系带病投保,故以投保人未实行照实奉告职责为由予以拒赔。一起,投保人建议自己没有签署投保单。经审查,投保单的确不是其自己签字,在这一案子中,稳妥公司的拒赔是否能够得到支撑呢?为了处理这个问题,首先应清晰奉告职责发生的条件。
    《稳妥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则:“缔结稳妥合同,稳妥人应当向投保人阐明稳妥合同的条款内容,并能够就稳妥标的或许被稳妥人的有关状况提出问询,投保人应当照实奉告。”《康宁稳妥条款》第十条第一款规则:“缔结本合一起,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清晰阐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职责革除条款,并能够就投保人、被稳妥人的有关状况提出书面问询,投保人应当照实奉告。”经过上述规则能够看出,投保人照实奉告职责发生的条件是稳妥人的书面问询,假如稳妥人没有书面问询,投保人不承当照实奉告的职责。稳妥人是否提出书面问询,仅有合法有用的根据是投保单。假如投保单不是投保人、被稳妥人的签字,则阐明稳妥人没有提出书面问询,从而阐明投保人不承当照实奉告的职责。明显,在投保人不承当照实奉告职责的状况下,稳妥人不能根据投保人未实行照实奉告职责而拒赔。在前述的事例中,投保单不是投保人的签字,假如没有其他的拒赔理由,稳妥人应当付出合同约好的稳妥金,其拒赔的建议不该得到法院的支撑。
    在投保单不是投保人、被稳妥人的签字,稳妥合同的效能怎么呢?《康宁稳妥条款》第三条规则:“本合同自本公司赞同承保、收取首期稳妥费并签发稳妥单的次日开端收效。”由此能够看出,假如稳妥人收取首期稳妥费并签发稳妥单,则稳妥合同建立并收效。投保单仅仅稳妥合同的附件之一,它的签字与否,不会影响稳妥合同的效能。可是,仅有破例的状况是,以逝世为给付稳妥金条件的合同,假如投保单不是被稳妥人的签字,将会导致合同无效。在缔结稳妥合同过程中,表现被稳妥人签字的便是投保单。《稳妥法》第五十六条规则:“以逝世为给付稳妥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稳妥人书面赞同并认可稳妥金额的,合同无效。”保监会在1999年8月18日《关于对<稳妥法>有关条款意义请示的批复》(保监复〖1999〗154号)中更进一步清晰规则,单纯以逝世为给付稳妥金条件的人身稳妥合同,假如未经被稳妥人书面赞同并认可稳妥金额,该合同无效;含有逝世、疾病、伤残以及医疗费用等稳妥职责的综合性人身稳妥合同,假如未经被稳妥人书面赞同并认可逝世职责稳妥金额,该合同逝世给付部分无效。由此规则能够看出,假如投保单不是被稳妥人的签字,只能导致以逝世为给付稳妥金条件的合同条款无效,不会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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