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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车祸身亡 按城镇居民标准赔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3 16:03

3月24,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同路途交通事端案,依法判定对死者农人刘某按城镇居民规范进行赔付,清晰一致了路途交通事端案逝世补偿规范。
2006年2月7日,家住日照市经济开发区金家沟村的农人刘某酒后驾驭两轮摩托车沿日照市新良路由西向东行进时,与头东尾西停放在路上的大卡车追尾相撞,刘某当场逝世。交警部门确认刘某负事端的首要职责;大卡车驾驭员徐某负非必须职责。两边该职责确认定论无异议,但对依照农村居民仍是城镇居民的规范核算补偿金发生争论。后刘某的近亲属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的雇主依照城镇居民规范补偿丢失15万余元(按40%补偿份额)。徐某的雇主则以为刘某系农村居民,应依照农村居民的规范核算逝世补偿金。
东港法院经审理后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针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别离确认了不同的补偿规范,这是考虑到当时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而拟定的。但随着山东省城镇化水平的进步,城乡差别逐渐缩小,特别是现在山东省现已取消了户口性质的区分,而一致实施城乡户口一致挂号办理,因而,从最大维护受害者利益的视点动身,在两种补偿规范穿插存在的情况下,能够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准则,即对农村居民依照城镇居民规范核算逝世补偿金。最终,法院判定徐某的雇主补偿死者刘某的近亲属逝世补偿金、精力危害抚慰金等各项丢失近8万元(依照30%的补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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