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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岂能构成共犯!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6 04: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条第二款规则:“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许搭车人指派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逝世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可是笔者以为此条规则既违背了我国《刑法》总则规则的刑法准则,也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显着对立,现笔者宣布鄙见,以期与同仁讨论,并欢迎批评辅导。
一、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错违法,因而不应当存在一起违法。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背交通办理法规,因而发作重大事故,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交通肇事罪的片面方面构成要件看,本罪片面方面表现为过错,包含疏忽大意的过错和过于自信的过错,这种过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或许形成的结果而言。行为人在违背规章制度上有或许是明知的,如酒后开车、 超载、 超速等,但对自己的行为形成的结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许虽已预见但轻信可以防止,致使形成了严重结果。因而,从片面构成要件看,交通肇事罪是过错违法。我国刑法学研讨理论中,甚至有学者将交通肇事罪称为过错违法之冕,即以为本罪为最典型的过错违法。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则,“一起违法是指二人以上一起故意违法。二人以上一起过错违法,不以一起违法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依照他们所犯的罪别离处分。”本条规则于《刑法》总则部分,因而可谓刑法“罪过法定准则”、“无罪推定准则”、“罪责刑相适应准则”等根本准则之外的又一项重要准则。而最高院的此条司法解说显着违背了该重要准则。
二、交通肇事罪系危害公共安全罪,该条所列景象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从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和侵略的客体看,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而发作重大事故,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略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产业安全严密相连,一旦发作交通事故,就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产业安全。因而,其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而在实际中,肇事者在违背交通办理法规,形成交通肇事之前,对自己的行为所要形成的危害是不明知的,即对自己的行为所要侵略的目标——或许会危及哪些人的生命和产业安满是不确认的,即危及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和产业安全,不然就构成了其他违法。可是,交通事故一旦发作,交通肇事罪一旦构成,所形成的危害结果就根本确认,即形成了哪些人以及哪些产业的危害就根本明晰,所侵略的目标就不再是不特定的,而是特定的。在此刻,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许搭车人指派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逝世的,也就不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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