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撤诉立案费怎么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03:04
在涉及到原告方面撤诉之后,这个涉及到的诉讼费用的话,一般不会悉数交纳的,那么在法令中是怎样关于这种状况的诉讼费用收取的规则的?下面,为了协助咱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令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原告撤诉立案费怎样收
撤诉相同要交纳案子受理费,仅仅折半收取,以下是相关规则:《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第十五条 以调停方法结案或许当事人请求撤诉的,折半交纳案子受理费。
关于撤诉案子诉讼费的收取,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第二十三条规则:撤诉的案子,案子受理费由原告担负,折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践开销收取。可是关于依照撤诉处理的案子是否应该交还诉讼费,应该依照什么份额交还诉讼费却没有清晰的规则。笔者以为,诉讼费不仅是法院收取的诉讼本钱,还应该成为法院调控诉讼的一种手法,所以关于按撤诉处理案子诉讼费的收取问题,有必要依照司法实践的状况,区别对待。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则: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许未经法庭答应半途退庭的,能够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能够缺席判定。依据这条的规则,咱们能够以为,按撤诉处理的案子有以下几种状况:
一种状况是,当事人“未经法庭答应半途退庭的”。就这种状况而言,未经答应半途退庭,不可是对自身诉讼权力的抛弃,更是对法庭审判的不尊重,当然不应该交还诉讼费,而且应遭到相应的处分。
另一种状况是,“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条对这种景象规则的比较广泛,在实践中,当事人或许有几种动机。一些当事人以为没有胜诉的或许,不出庭以削减诉讼的本钱;一些当事人缺少法令知识,忧虑经过正常途径撤诉会影响案子的再次受理;还有的当事人则是因为各种原因,对法院发生抵触情绪,歹意的不参与诉讼。不管出于何种动机,原告浪费了法院和其他当事人的精力和时刻,增加了不必要的诉讼本钱,假如仍对比自动撤诉,交还一半诉讼费的话,则成了对此种行为的鼓舞和认可,实不可取,故“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应该交还诉讼费。
第三种状况是,送达不能的按撤诉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原告方申述或上诉人上诉交纳了费用后,离开庭审判往往还有一段时刻,在这段时刻里,或许因为各种原因,原告或上诉人改变了本来的通讯方法、联系方法,法院采取了合法的送达方法,当事人仍未及时收到开庭传票,影响了参与庭审。在这种状况下,只需当事人片面并非歹意,那么应该答应当事人就交还诉费问题独自或一起提出申述,并应该交还一半的诉费。
诉讼费可否申述、上诉的问题。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大多规则对诉讼费用可独自提出检查要求和提起上诉。俗话说“有权力而无救助,等于无权力,有权力即有救助,有救助才有权力”。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则,当事人不得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议提出上诉。而仅仅在第三十二条规则,假如核算上有过错,法院应当用裁决更正。也就是说,独自就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议提起上诉是不被答应的,这无疑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不妥约束。
从我国司法运作的可行性动身,能够建立诉讼费贰言检查准则和上诉准则,当事人对法院要求预交的诉讼费能够向该院请求检查一次;对一审判定确认的诉讼费承当数额,不服的当事人能够独自提出上诉;对二审判定确认的诉讼费承当数额,不服的当事人可向该院请求检查或在再审请求中一起提出,假如案子自身没有过错而诉讼费分管呈现过错,法院能够以裁决的方式予以纠正。这样可更充分地全面地保证当事人的权益,也使法院在确认诉讼费怎样承当上更趋合理、公平,一起削减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磨擦。
依据以上内容的相关答复能够得出,撤诉的案子,案子受理费由原告担负,折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践开销收取。可是关于依照撤诉处理的案子是否应该交还诉讼费,应该依照什么份额交还诉讼费却没有清晰的规则,假如您还有其他法令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原告撤诉立案费怎样收
撤诉相同要交纳案子受理费,仅仅折半收取,以下是相关规则:《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第十五条 以调停方法结案或许当事人请求撤诉的,折半交纳案子受理费。
关于撤诉案子诉讼费的收取,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第二十三条规则:撤诉的案子,案子受理费由原告担负,折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践开销收取。可是关于依照撤诉处理的案子是否应该交还诉讼费,应该依照什么份额交还诉讼费却没有清晰的规则。笔者以为,诉讼费不仅是法院收取的诉讼本钱,还应该成为法院调控诉讼的一种手法,所以关于按撤诉处理案子诉讼费的收取问题,有必要依照司法实践的状况,区别对待。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则: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许未经法庭答应半途退庭的,能够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能够缺席判定。依据这条的规则,咱们能够以为,按撤诉处理的案子有以下几种状况:
一种状况是,当事人“未经法庭答应半途退庭的”。就这种状况而言,未经答应半途退庭,不可是对自身诉讼权力的抛弃,更是对法庭审判的不尊重,当然不应该交还诉讼费,而且应遭到相应的处分。
另一种状况是,“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条对这种景象规则的比较广泛,在实践中,当事人或许有几种动机。一些当事人以为没有胜诉的或许,不出庭以削减诉讼的本钱;一些当事人缺少法令知识,忧虑经过正常途径撤诉会影响案子的再次受理;还有的当事人则是因为各种原因,对法院发生抵触情绪,歹意的不参与诉讼。不管出于何种动机,原告浪费了法院和其他当事人的精力和时刻,增加了不必要的诉讼本钱,假如仍对比自动撤诉,交还一半诉讼费的话,则成了对此种行为的鼓舞和认可,实不可取,故“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应该交还诉讼费。
第三种状况是,送达不能的按撤诉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原告方申述或上诉人上诉交纳了费用后,离开庭审判往往还有一段时刻,在这段时刻里,或许因为各种原因,原告或上诉人改变了本来的通讯方法、联系方法,法院采取了合法的送达方法,当事人仍未及时收到开庭传票,影响了参与庭审。在这种状况下,只需当事人片面并非歹意,那么应该答应当事人就交还诉费问题独自或一起提出申述,并应该交还一半的诉费。
诉讼费可否申述、上诉的问题。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大多规则对诉讼费用可独自提出检查要求和提起上诉。俗话说“有权力而无救助,等于无权力,有权力即有救助,有救助才有权力”。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则,当事人不得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议提出上诉。而仅仅在第三十二条规则,假如核算上有过错,法院应当用裁决更正。也就是说,独自就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议提起上诉是不被答应的,这无疑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不妥约束。
从我国司法运作的可行性动身,能够建立诉讼费贰言检查准则和上诉准则,当事人对法院要求预交的诉讼费能够向该院请求检查一次;对一审判定确认的诉讼费承当数额,不服的当事人能够独自提出上诉;对二审判定确认的诉讼费承当数额,不服的当事人可向该院请求检查或在再审请求中一起提出,假如案子自身没有过错而诉讼费分管呈现过错,法院能够以裁决的方式予以纠正。这样可更充分地全面地保证当事人的权益,也使法院在确认诉讼费怎样承当上更趋合理、公平,一起削减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磨擦。
依据以上内容的相关答复能够得出,撤诉的案子,案子受理费由原告担负,折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践开销收取。可是关于依照撤诉处理的案子是否应该交还诉讼费,应该依照什么份额交还诉讼费却没有清晰的规则,假如您还有其他法令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