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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人何种情况可免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7 03:53

2007年2月5日,刘某向王某购买钢材,欠钢材款50万元,并约好2007年6月1日前还清货款。覃某在欠条上担保人一栏写上自己的姓名。到期后刘某未偿还货款,王某屡次向刘某追讨未果,遂于2008年元月5日将刘某和覃某告上法院,恳求他们两人连带付出货款。
问:覃某是否应承当给付货款的职责?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则“确保的方法有:(一)一般确保;(二)连带职责确保”。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则“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时,由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为一般确保”,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则“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确保人与债款人对债款承当连带职责的,为连带职责确保”,第十九条规则“当事人对确保方法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依照连带确保承当确保职责”,第二十六条规则“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款实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则的确保期间,债权人未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则“主合同中尽管没有确保条款,可是,确保人在主合同上以确保人的身份签字或许盖章的,确保合同建立”。
本案中,覃某在欠条上以确保人的身份签字,确保合同建立,因对确保方法没有约好,即为连带职责确保,又由于刘某未如期还款,王某虽屡次向刘某追讨,但没有向覃某追讨,因而,确保期间为6个月,王某申述已超越6个月(从刘某应当偿还货款之日起至申述之日止),覃某依法不承当给付货款的职责。 天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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