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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可否解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2 16:11
【案情简介】
1982年2月,王某携幼子王某某和李某成婚,婚后再未生育子女,两人尽心将幼子育婴成人。2013年王某病逝,继子王某某称李某八十多岁患有老年痴呆,将李某的身份证、工资卡、房产证、存折等等悉数拿走,称代其保管,李某屡次要求返还,继子王某某拒不返还,还诈骗李某到医院神内科让八十多岁的白叟承受医治,李某不满继子的种种侵权行为,托付本律师代为申述到法院,要求返还相关物品;免除与王某某继母子联系并每月付出日子费1000元。现在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律师分析】
本案中,关于榜首项恳求李某要求返还产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榜首百一十七条之规则,能够得到法庭支撑;
第二项恳求李某与王某某的继母子联系能否免除以及怎么免除有不同定见。榜首种定见以为,王某某由李某育婴成人,二人之间构成了具有育婴联系的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的法律联系,适用《婚姻法》对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有关规则,不得随意免除;何况王某某由李某育婴长大,假如免除二人的继母子联系,则会构成李某年老体弱之后王某某无法对李某实行奉养责任,然后导致权力和责任的不对等;一起,免除李某和王某某之间具有育婴联系的继母子联系没有法律依据。第二种定见以为,李某与王某某之间的继母子联系是拟制血亲而非天然血亲,可依据实际情况准予免除;二人之间的继母子联系免除后,李某从前育婴王某某所开销的育婴费用不能要求返还,但李某年老体弱又无日子来源,能够要求王某某承当给付其日子费的责任。
关于已构成育婴联系的继爸爸妈妈子女之间的权力、责任能否免除的问题,我国《婚姻法》未作明文规则,但笔者以为:
一、李某与王某某之间已构成育婴联系,是一种拟制血亲联系。
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爸爸妈妈子女联系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天然血亲的爸爸妈妈子女联系,包含爸爸妈妈与婚生子女、爸爸妈妈与非婚生子女;另一类是拟制血亲的爸爸妈妈子女联系,包含养爸爸妈妈和养子女、继爸爸妈妈与受其育婴教育的继子女。一般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联系分为两类:一类是无育婴联系的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联系,这类即便继父或继母和继子女是同一家庭成员,互相以亲子相等,也不发生亲子间的权力和责任;另一类是有育婴联系的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联系,这一类之间因存在一方育婴另一方的现实,然后构成拟制血亲的爸爸妈妈子女,两边互负亲子间的权力和责任。我国《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则:继父或继母和受其育婴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力和责任,适用本法对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有关规则。该款规则清晰将有育婴联系的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联系拟制为亲子联系。结合本案,王某某自幼因父亲与李某的再婚而由李某一向育婴到成年,然后使李某与王某某之间构成了拟制血亲的亲子联系。
二、李某与王某某之间的继母子联系不因父亲逝世而天然停止。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1月22日针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而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构成的权力责任联系能否免除的批复》中指出: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已构成的权力责任联系不能天然停止,一方申述要求免除这种权力责任联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答应免除的调停或判定。依据这个司法解释,当与继父或继母共同日子的生爸爸妈妈一方逝世时,继父或继母应当持续实行育婴教育未成年继子女的责任。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爸爸妈妈育婴成人并独立日子的继子女,应当承当奉养继爸爸妈妈的责任,两边联系准则上不能天然停止。可是,假如两边联系恶化,经当事人的恳求,人民法院能够免除他们之间的权力责任联系。因而就本案而言,在王某逝世之后,李某与王某某的父子联系严峻恶化,简直到达冰炭不洽的境地,依据李某的恳求,人民法院能够免除他们之间的权力责任联系。
三、李某与王某某免除继母子联系后可要求王某某付出日子费。
李某在王某某未成年时对其进行育婴,不光有利于李某与王某婚姻家庭联系的调和,也有利于王某某的健康成长;何况李某能够育婴王某某,也能够不育婴王某某,李某育婴王某某,是其对自己权力的合法处置,这都是在李某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因而李某不能要求王某某返还从前育婴所开销的育婴费用。依据权力责任相一致的准则,在李某与王某某之间的继母子联系免除后,若李某年老体弱、损失劳动能力,日子困难,作为由其育婴成人的王某某有责任承当其晚年的日子费用。
【律师提示】
本案仅仅很多免除继爸爸妈妈子女的联系一种景象,除此之外的景象,本律师总结如下,仅供参考:
1、婚姻联系存续期间,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可否免除?
继子女承受继父或继母育婴,在生爸爸妈妈与继爸爸妈妈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或生爸爸妈妈双亡的情况下,继父或继母要求免除与未成年继子女联系的一般不该答应;但因生爸爸妈妈洽谈改变子女的育婴归属,随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共同日子的未成年继子女被另一方生母或生父领回育婴的,该继子女与继爸爸妈妈已发生的拟制血亲联系天然免除。
继父或继母育婴教育的继子女已长大成人,为保护白叟的合法权益,继子女应担负奉养继父或继母的责任,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一般不得免除。但假如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恶化的,继爸爸妈妈提出免除的能够免除。
2、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时,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可否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育婴问题的若干具体定见》第13条清晰规则:“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育婴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持续育婴的,仍应由生爸爸妈妈育婴。”这条规则阐明,在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的生母或生父离婚时,假如继父或继母拒肯定继子女持续育婴,该继子女与继爸爸妈妈的权力责任联系天然免除。
受继爸爸妈妈育婴教育的继子女现已成年,继子女与继爸爸妈妈的权力责任联系不能天然免除。继爸爸妈妈或继子女一方或又方提出免除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能够答应。可是,对年老体弱、日子困难的继爸爸妈妈,继子女应当承当奉养搀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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