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公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1 12: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开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布告
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3年第6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法令(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则,现就企业维简费开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布告如下:
一、企业实践发作的维简费开销,归于收益性开销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归于本钱性开销的,应计入有关财物本钱,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则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依照有关规则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二、本布告实施前,企业依照有关规则提取且已在当期税前扣除的维简费,按以下规则处理:
(一)没有运用的维简费,并未作交税调整的,可不作交税调整,应首要抵减2013年实践发作的维简费,仍有余额的,持续抵减今后年度实践发作的维简费,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依照本布告第一条规则履行;已作交税调整的,不再调回,直接依照本布告第一条规则履行。
(二)已用于财物出资并构成相关财物悉数本钱的,该财物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已用于财物出资并构成相关财物部分本钱的,该财物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中与该部分本钱对应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已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3年度应交税所得额。
三、本布告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煤矿企业不履行本布告,持续履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职业企业安全出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26号)。
特此布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