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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给法人股东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19:58

在公司的内部,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给法人股东要缴个人所得税吗?下面听讼网小编经过相关的事例来带我们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期望能对我们有所协助!
事例
某开发公司2005年注册建立,系有限职责公司,实践出资人为一个法人实体。依照其时的《公司法》,有限职责公司建立条件要求股东人数为2人以上,为满意条件,他们添加了一名自然人股东。一起,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另行缔结协议,约好两边的持股份额,但悉数出资款由法人股东付出,自然人股东无需按持股份额出资,也不享用开发公司的出资收益和承当出资危险。法人股东将自然人股东对应出资额做挂账处理。
直至2006年,该开发公司一直是亏本状况。到2007年,公司完成盈余,2008年头进行利润分配,悉数分配给法人股东,未对自然人股东分配利润。
2008年,新《公司法》开端履行,其间,有限职责公司建立条件要求的股东人数改为1人以上,即一个股东就可以建立有限职责公司。所以,这家开发公司为处理工商的股东改变手续,特出具股东会抉择,赞同自然人股东将名义上的所持股权全额原价转让给法人股东,法人股东账务处理是,将挂账的其他应收款转为长时间股权出资。
2014年,该开发公司请求税务刊出。刊出清算时,税务机关提出,2008年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时,公司账面未分配利润是正数,也就是转让时的公司净资产完成了增值,该股权转让行为应按规矩交纳个人所得税,要求企业补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根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二条:产业转让所得,应依照一次转让产业的收入额减除产业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核算交税。税率为20%。
非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得归于个人所得税中的产业转让所得,其计税根底为依照一次转让产业的收入额减除产业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税率为20%。
可是,法人股东对此持不同的观念,以为自然人股东是为满意法令建立条件而添加的名义股东,出资时未付出对价,企业运营中也未享用出资分红,在转让时更没有收到转让款,不是实践意义上的股权转让,仅仅实践股东回收原挂在名义股东下的股权,所以不该确定为个人所得税的交税主体。
剖析
名义股东,又称挂名股东,有时还叫人头股东,指一方与他方约好,赞同仅以其名义参加建立公司,实践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名义股东。
实践中,某些出资人由于种种原因,不以自己的实在身份参加公司,以另一人的名义冠名于公司,使另一人成为公司方式意义上的股东,出资人自己则在暗地实践享有股东权力,享用出资公司的运营收益,在这种状况下,该出资人就是实践股东,另一人则为名义股东。假如今后实践股东回收名义股东的股权,也会呈现与本事例相同的状况,触及名义股东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交税职责。
这种实践股东与名义股东并存的现象在实践中很多存在,也会牵涉到并存状况下杂乱的法令联系。主要是:
1.实践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的法令联系;
2.实践股东、名义股东与第三人之间(主要是股权受让人、股权质押人、股东的债权人、公司的债权人等)的法令联系。
定论
在名义股东和实践股东之间的法令联系中,公司法建议本质主义准则,根究与公司构建股东联系的实在意思人,着重实践股东的权力职责主体位置。
但在实践股东、名义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法令联系中,应依照方式主义规矩,承认名义股东具有股东身份,承当股东职责,确定名义股东对公司以外第三人享有权力、履行职责。所以本案中,税务机关就是第三方,实践股东和名义股东不能以两边的约好对立第三方,从税收的视点看,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发生的个人所得税应税事项,不论是名义股东仍是实践股东,都应确定为交税主体。
故本事例中,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给法人股东,应按税法相关规矩交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令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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