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死刑复核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3 20:18
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子进行复核所遵从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二条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则,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则具体化,为死刑复核作业供给了较缜密的原则。
11月15日上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遵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履行死刑指令,依法将成心杀人犯贾某履行死刑。行刑之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织贾某与其亲属进行了会晤,下面请跟从听讼网小编一同来看具体内容。
被告人贾某犯成心杀人罪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一审判定,以成心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死刑,掠夺政治权力终身。宣判后,贾某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二审裁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承认:被告人贾某因2013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旧房改造时自家房子被拆对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何某(被害人,殁年55岁)怀恨在心,并发生报复何某的主意。贾某事前为此购买了三把射钉枪、一把仿真手枪、射钉及射钉弹等,并对射钉枪进行了改装、实验。2015年2月19日4时许,贾某从坐落长安区华曙制药厂北侧的租住处开着自己的红旗轿车,来到北高营新村团拜会现场邻近,将轿车停好后又步行回到租住处。8时许,贾某用纸箱装着三把射钉枪和一把仿真手枪步行来到团拜会现场。9时许贾某走到何某死后,用一把射钉枪对着何某的后脑部打了一枪,致何某因颅脑损害经抢救无效逝世。之后,贾某驾驭事前停放在邻近的轿车逃离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贾某成心不合法掠夺别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成心杀人罪。贾某因对2013年自家旧房被拆迁不满,即成心报复,购买射钉枪并进行改装、实验,时隔近二年,在2015年阴历正月初一的村团拜会大将被害人何某用射钉枪杀戮,违法手法极端残暴,社会影响极端恶劣,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过极端严峻,应依法惩办。第一审判定、第二审裁决确定的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科罪精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保持第一审以成心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死刑,掠夺政治权力终身的刑事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过程中充沛保证了被告人贾某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力。死刑核准裁决下达后,因被告人亲属及辩护律师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对案子的现实、依据、量刑再次进行检查,以为核准贾某死刑的裁决正确,依法对贾某履行死刑。
【法令知识】
什么是死刑复核呢?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子进行复查核准所遵从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掠夺违法分子生命的惩罚,是刑法所规则的诸刑种中最严峻的一种,称为极刑。我国法令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违法、保护人民的有力兵器,另一方面又着重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而,除在实体法中规则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约束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子规则了一项特别的检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子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检查核准应恪守的过程、办法和办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依据法令规则和司法实践经验,死刑复核程序的使命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定、裁决,在确定现实和适用法令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检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议。因而,对死刑案子进行复核时,有必要完结两项使命:
一是查明原判确定的违法现实是否清楚,据以科罪的依据是否的确、充沛,罪名是否精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
二是依据现实和法令,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议并制造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定、裁决,纠正不恰当或过错的死刑判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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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上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遵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履行死刑指令,依法将成心杀人犯贾某履行死刑。行刑之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织贾某与其亲属进行了会晤,下面请跟从听讼网小编一同来看具体内容。
被告人贾某犯成心杀人罪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一审判定,以成心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死刑,掠夺政治权力终身。宣判后,贾某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二审裁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承认:被告人贾某因2013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旧房改造时自家房子被拆对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何某(被害人,殁年55岁)怀恨在心,并发生报复何某的主意。贾某事前为此购买了三把射钉枪、一把仿真手枪、射钉及射钉弹等,并对射钉枪进行了改装、实验。2015年2月19日4时许,贾某从坐落长安区华曙制药厂北侧的租住处开着自己的红旗轿车,来到北高营新村团拜会现场邻近,将轿车停好后又步行回到租住处。8时许,贾某用纸箱装着三把射钉枪和一把仿真手枪步行来到团拜会现场。9时许贾某走到何某死后,用一把射钉枪对着何某的后脑部打了一枪,致何某因颅脑损害经抢救无效逝世。之后,贾某驾驭事前停放在邻近的轿车逃离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贾某成心不合法掠夺别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成心杀人罪。贾某因对2013年自家旧房被拆迁不满,即成心报复,购买射钉枪并进行改装、实验,时隔近二年,在2015年阴历正月初一的村团拜会大将被害人何某用射钉枪杀戮,违法手法极端残暴,社会影响极端恶劣,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过极端严峻,应依法惩办。第一审判定、第二审裁决确定的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科罪精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保持第一审以成心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死刑,掠夺政治权力终身的刑事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过程中充沛保证了被告人贾某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力。死刑核准裁决下达后,因被告人亲属及辩护律师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对案子的现实、依据、量刑再次进行检查,以为核准贾某死刑的裁决正确,依法对贾某履行死刑。
【法令知识】
什么是死刑复核呢?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子进行复查核准所遵从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掠夺违法分子生命的惩罚,是刑法所规则的诸刑种中最严峻的一种,称为极刑。我国法令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违法、保护人民的有力兵器,另一方面又着重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而,除在实体法中规则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约束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子规则了一项特别的检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子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检查核准应恪守的过程、办法和办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依据法令规则和司法实践经验,死刑复核程序的使命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定、裁决,在确定现实和适用法令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检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议。因而,对死刑案子进行复核时,有必要完结两项使命:
一是查明原判确定的违法现实是否清楚,据以科罪的依据是否的确、充沛,罪名是否精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
二是依据现实和法令,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议并制造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定、裁决,纠正不恰当或过错的死刑判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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