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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还需要开庭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6 14:12
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是常常需求履行的,而履行法院判定的人称为被履行人,而被履行人逝世或许将产业搬运给其他人时,请求人能够请求追加被履行人,那么请求追加被履行人还需求开庭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请求追加被履行人还要不要开庭
根据相关法令的规则,请求追加被履行人是不需求法院开庭审理的,只需求法院进行受理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履行中改变、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则》
第二十八条请求人请求改变、追加履行当事人,应当向履行法院提交书面请求及相关根据资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责任联系清晰、争议不大的案子外,履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检查并揭露听证。经检查,理由建立的,裁决改变、追加;理由不建立的,裁决驳回。
履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由本院院长同意。
第二十九条履行法院检查改变、追加被履行人请求期间,请求人请求对被请求人的产业采纳查封、扣押、冻住办法的,履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则处理。
请求履行人在请求改变、追加第三人前,向履行法院请求查封、扣押、冻住该第三人产业的,履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则处理。
第三十条被请求人、请求人或其他履行当事人对履行法院作出的改变、追加裁决或驳回请求裁决不服的,能够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复议,但根据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则应当提起诉讼的在外。
二、可改变、追加被履行人的景象
1、因被履行人逝世,可请求改变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言履行人、遗产办理人为被履行人的。( 法释[2016]21号)第十条第一款
点评:在遗产范围内承当法令责任,没有遗产,改变被履行人亦无用。
2、因被履行人被宣告失踪,可请求追加或改变其产业代管人为被履行人的; ( 法释[2016]21号)第十条第二款
点评:仅是合作责任,条件是失踪人有产业可供履行。
3、因被履行人的企业法人兼并,可请求改变兼并后企业法人为被履行人的;( 法释[2016]21号)第十一条、《民法通则》第44条
点评:无论是吸收兼并仍是新设兼并,其债权债款都必将由改变后的法人承当。
4、因被履行人的企业法人分立,可请求追加或改变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履行人的; 法释[2016]21号 第十二条、《民法通则》第44条
点评:无论是闭幕分立、仍是存续分立,分立后的企业需对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5、作为被履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款,可请求直接追加出资人为被履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点评: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中的特殊,是新公司法施行前不需求验资的特定产品,个人需求对企业的悉数债款承当连带责任,这类企业现在越来越少。
6、作为被履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可请求改变、追加该法人为被履行人的。( 法释[2016]21号)第十五条
点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建立它的企业法人承当,企业法人对外负债,可直接履行分支机构的产业。
7、作为被履行人的合伙企业,可请求改变、追加一般合伙人为被履行人,有限合伙人出资未到位的,可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履行。( 法释[2016]21号)第十四条
点评:有限合伙只要一般合伙人才承当连带责任,而一般合伙整体合伙人需求对企业债款承当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只需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外承当法令责任。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请求追加被履行人还要不要开庭”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相关法令的规则,请求追加被履行人是不需求法院开庭审理的,只需求法院进行受理裁决。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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