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土地确权的具体法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3 08:58

1、土地确权的法规有《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揽法》、《森林法》、《草原法》等,重点是《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
2、依据《农村土地承揽法》第十五条“家庭承揽方法的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权,其承揽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规则,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施农村土地承揽经营。这种方式的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权只能归于农户家庭,而不可能归于某一个家庭成员。农户才是分得承揽土地的主体。已然农村土地的承揽主体是“户”,而不是单个的“人”,那么将“农户”按照法令和承揽合同享有的权力和责任看成是“农户”内缔结承揽合同时在册人员的知道便是过错的。无论是其时计入分地人数的成员,仍是后来新增家庭成员,只需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历,都平等地享有承揽经营权。
“增人不增地”绝不意味着新增人口没有地、不享有土地承揽经营权,应当毫不置疑地必定农户中的新增人口与土地承揽时的原有人口相同,对承揽到户的土地平等地享有承揽经营权。
“减人不减地”是在承揽期内农户人口削减,尚存人口对现已承揽到户的土地依然享有承揽经营权,发包方不得以农户人口削减为由回收削减人口在土地承揽中分得的承揽到户的土地。因而,只需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无论是新出世的仍是嫁入的人口,都是有承揽土地的。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