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可以查出股东财产混同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05:42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则,公司是归于法人安排,法人安排的产业要与股东的产业分隔,股东个人产业与公司产业是不能混淆的,不然公司的股东要承当必定的职责,那么破产清算能够查出股东产业混淆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破产清算可河以查出股东产业混淆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则,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时,能不能查出股东产业混淆是没有规则的,由实际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请求后,债款人的出资人没有彻底实行出资责任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交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约束。
第三十六条 债款人的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吞的企业产业,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请求后,管理人能够经过清偿债款或许供给为债务人承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则的债款清偿或许代替担保,在质物或许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务额时,以该质物或许留置物其时的商场价值为限。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破产清算可河以查出股东产业混淆”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则,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时,能不能查出股东产业混淆是没有规则的,由实际情况而定。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破产清算可河以查出股东产业混淆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则,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时,能不能查出股东产业混淆是没有规则的,由实际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请求后,债款人的出资人没有彻底实行出资责任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交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约束。
第三十六条 债款人的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吞的企业产业,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请求后,管理人能够经过清偿债款或许供给为债务人承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则的债款清偿或许代替担保,在质物或许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务额时,以该质物或许留置物其时的商场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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