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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司法解释将出台 义务人拒不清算要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22:20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得悉,通过专家、学者和法院系统的证明,最高院有关公司闭幕、清算的司法解释初稿现已完结,正等待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金剑锋博士,参加了该司法解释的调研和起草作业。近来,环绕公司清算的有关问题,记者对金剑锋进行了专访。
债款人、股东、公司均有权恳求法院强制清算
记者:我国公司法规则公司闭幕有必要进行清算,可是假如公司不进行清算,哪些人能够恳求法院发动公司清算程序?
金:我国《公司法》第184条仅规则了债款人的清算恳求权,对股东或许公司能否恳求法院指定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未作规则。咱们以为,在公司呈现闭幕事由后,股东或许公司也应有权恳求法院发动强制清算程序。由于公司如不及时进行清算,不只危害公司债款人的利益,并且或许危害部分股东的利益。公司清算关系到股东的剩下产业分配恳求权,股东是公司的好坏关系人。股东的剩下产业分配恳求权是对公司的债款,仅仅这种债款推后居次于外部债款清偿。我国《公司法》供认债款人的清算恳求权,因而,没有必要约束其他好坏关系人的权力。
记者:公司法第184条规则的特别清算应适用何种程序?是否实施两审终审?
金:公司法第184条规则的适用现在存在的问题是:特别清算适用何种程序、是否实施两审终审,法令未作规则。咱们以为,债款人恳求法院强制清算,应当作为非诉案子,类似于破产程序的发动,不该视为一般的诉讼程序,因而,债款人不宜列为“原告”,而应列为“恳求人”。由于,《公司法》第184条规则“人民法院应受理该恳求”,而非申述。
清算职责人与清算人是彻底不同的两个概念
记者:清算职责人和清算人这两个概念有什么区别和联络?
金:进入清算程序首要应当确认清算职责人,由清算职责人选任清算人,并由清算人顶替原公司法人机关履行清算事务,整理债款、债款。因而,清算职责人与清算人是彻底不同的两个概念。
清算职责人,是指在公司闭幕后依法负有安排清算人对公司债款债款进行清算的职责主体,也可称为清算主体。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则,公司的清算职责人(清算主体)是股东、董事或许股东大会确认的人员,即有限职责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许股东大会确认的人员组成。
清算人,也可称为清算组,是指公司闭幕后,由清算职责人依法建立的,从事清算事务,处理公司产业和整理公司债款债款的安排,包含社会中介机构或许个人。咱们以为,公司闭幕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原有代表和履行事务的机关均损失其职权,而由清算人代表公司行使权力。所以,清算人是清算中公司的代表人和事务履行机关,对内履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清算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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