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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职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6 05:54

《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一条 债款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对债款;
(二)请求人民法院替换办理人,检查办理人的费用和酬劳;
(三)监督办理人;
(四)选任和替换债款人委员会成员;
(五)抉择持续或许中止债款人的经营;
(六)经过重整计划;
(七)经过宽和协议;
(八)经过债款人产业的办理计划;
(九)经过破产产业的变价计划;
(十)经过破产产业的分配计划;
(十一)人民法院以为应当由债款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款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抉择作成会议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
第四十二条债款人会议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宣告债款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宣告债款人资历检查成果;
  (三)指定并宣告债款人会议主席;
  (四)组织债款人法定代表人或许负责人承受债款人问询;
  (五)由清算组通报债款人的生产经营、产业、债款状况并作清算作业陈述和提出产业处理计划及分配计划;
  (六)评论并检查债款的证明资料、债款的产业担保状况及数额、评论经过宽和协议、审理清算组的清算陈述、评论经过破产产业的处理计划与分配计划等。评论内容应当记明笔录。债款人对人民法院或许清算组挂号的债款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检查并作出裁决;
  (七)依据评论状况,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则进行表决。
  以上第(五)至(七)项议程内的作业在本次债款人会议上无法完结的,交由下次债款人会议持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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