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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买卖协议 法院认定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21:17

小产权房生意协议 法院确定有用
2010年,阴女士将一套小产权房出售。3年后,她又以“小产权房不能生意”为由,申述买房人,恳求法院判令合同无效。一审法院审理后以为,两边生意协议有用,驳回了阴女士的诉求。
记者上午致电一审法院得悉,此案阴女士已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2010年1月,阴女士与朱先生签定了《房子生意协议》,将自己在门头沟某村的一套小产权房以45万元出售。
阴女士诉称,签约后,她得知与朱先生的协议违背了国家关于“小产权房禁售”的规则,所以屡次找朱先生要求退款、承认合同无效。因为朱先生一向不同意,阴女士遂诉至法院。
法庭上,朱先生坦言,在合同签定前,他就知道涉案房子是小产权房,买房自用的他,便是看上小产权房比商品房有显着的价格优势。朱先生以为,阴女士“毁约”是见房价飙升,觉得亏了。
“签定协议、付出房款后,我与村委会也签署了入住协议,钥匙也给了我,房子完成了实践交给,其实践使用人就应该是我。”朱先生提出,阴女士的诉讼已过2年的诉讼时效,法院应予驳回。
案子判定
法院审理后以为,依法建立的合同,受法令保护。本案中,生意两边签定的《房子生意协议》是当事人实在的意思表明,且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应为有用合同。且两边均清晰在生意诉争房子时,关于该房子为小产权房的现实知晓。
法院以为,鉴于我国对小产权房的相关法令规则没有出台、两边当事人就诉争房子正式产权手续的处理并无清晰约好,法院关于阴女士要求承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
宣判后,阴女士称房子还在她名下,她预备提起上诉。上午记者从一审法院证明,阴女士已上诉至市一中院。文/记者王晓飞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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