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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18:33
四川省鼓舞外商出资勘查挖掘矿藏资源法令
(2001年5月2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经过)
第一条为了鼓舞外商出资勘查、挖掘矿藏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藏资源法》等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四川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外商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出资勘查、挖掘矿藏资源的,适用本法令。
第三条鼓舞外商以资金、技能等方法,采纳中外合资、中外协作、外商独资或国家答应的其他方法,依法出资勘查、挖掘矿藏资源。
第四条外商能够依法请求或许经过转让方法获得探矿权和采矿权,也能够依法将获得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租借或许典当。
外商依法获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令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吞和危害。
第五条外商出资勘查、挖掘矿藏资源,应依法采纳有用办法,合理挖掘,维护生态环境,避免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藏行政主管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商出资勘查、挖掘矿藏资源的监督处理作业,并根据国务院地质矿藏主管部分的授权,担任外商出资勘查、挖掘矿藏资源的批阅挂号颁证作业。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帮忙同级地质矿藏行政主管部分对外商出资勘查、挖掘矿藏资源进行监督处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地质矿藏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外商出资勘查、挖掘矿藏资源的监督处理作业。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根据矿藏资源勘查、挖掘的实践,可在矿藏资源富集区域建立矿业开发区,并依法拟定矿业开发区的特殊政策。
第八条在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挂号注册的法人或许非法人外商出资企业、外商办事机构和代表处均可作为探矿权请求人,按照国务院《矿藏资源勘查区块挂号处理办法》的规则,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藏行政主管部分请求勘查挂号。省人民政府地质矿藏行政主管部分应按照请求在先的准则,自收到请求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挂号或许不予挂号的决议,并奉告探矿权请求人。准予挂号的,应告诉请求人在30日内处理勘查挂号手续,收取勘查许可证。不予挂号的,挂号处理机关应当向探矿权请求人阐明理由。
第九条外商与已获得探矿权的中方单位协作勘查矿藏资源的,中方协作单位在签定合同前,应将协作勘查的区块、矿种等有关文件材料报原发证机关复核并签署定见;签定合同后,应将签定的合同报原发证机关存案。
第十条外商出资进行地质查询时,对查询区域内新发现的未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矿藏地或许重要找矿头绪区块,能够请求预留探矿权;预留期间,别人请求探矿权的,省地质矿藏行政主管部分应书面奉告外商。外商在规则的期限内未请求探矿权的,省地质矿藏行政主管部分可受理别人的请求,具体办法由省地质矿藏行政主管部分拟定。
第十一条外商对挂号的勘查作业区内探明的矿藏资源,在探矿权许可证有用期和保存期限内未抛弃采矿权请求的,省地质矿藏行政主管部分不得受理别人的采矿权请求。
第十二条外商挖掘矿藏资源,应持合资、协作协议书或许出资意向书及有关请求材料,向省地质矿藏行政主管部分请求划定矿区规模。
省地质矿藏行政主管部分应自收到有关请求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结划定矿区规模的检查作业。
外商凭划定的矿区规模及其他有关材料,依法请求建立外商出资矿山企业。
第十三条外商出资矿山企业持工商挂号等有关材料,向省地质矿藏行政主管部分请求处理采矿挂号。省地质矿藏行政主管部分应自收到请求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挂号或许不予挂号的决议,并奉告采矿权请求人。准予挂号的,应告诉请求人在30日内处理采矿挂号手续,收取采矿许可证。不予挂号的,挂号处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请求人阐明理由。
第十四条省地质矿藏行政主管部分向外商颁布勘查许可证或许采矿许可证后,应按规则报国务院地质矿藏行政主管部分存案,并告诉矿藏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地质矿藏行政主管部分。
第十五条外商出资勘查挖掘矿藏资源,按照有关规则享用以下优惠政策:
(一)勘查挖掘矿藏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第一年免缴,第二、第三年折半交纳;在少量民族自治地区,前两年免缴,第三年至第五年折半交纳。
(二)挖掘《外商出资工业辅导目录》中鼓舞类矿藏资源的,免缴五年矿藏资源补偿费;归纳挖掘共伴生矿藏资源的,挖掘的共伴生矿藏品折半交纳矿藏资源补偿费;使用尾矿的,免缴矿藏资源补偿费。
(三)选用先进技能使国内现有技能难以开发使用的矿藏资源得到归纳使用的和使挖掘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归纳使用率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的,前三年折半交纳矿藏资源补偿费;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多采出的矿藏品,免缴矿藏资源补偿费。
(四)外商出资矿山企业,因不可抗力引起年度亏本,可请求减缴50%以下的矿藏资源补偿费或延期交纳亏本年度的矿藏资源补偿费。
(五)在划定的勘查区域内,探明可供挖掘的矿藏资源的地质勘查费用,可作为递延资产从矿山进入商业性挖掘后的第一年起,在挖掘阶段分期摊销。
(六)自矿山进入商业性挖掘阶段,经企业请求,税务机关同意,可实施固定资产加快折旧。
(七)勘查矿藏资源所需暂时用地,免缴场所使用费。
(八)国家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十六条外商出资挖掘矿藏资源所得的矿藏品,有权自主决议其出售和加工,国家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十七条外商出资勘查、挖掘矿藏资源,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则的收费项目和规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添加收费项目或许进步收费规范。
第十八条外商出资勘查、挖掘矿藏资源,对土地形成损坏的,应依法进行复垦;对土地上的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和农作物、林木形成损坏的,应依法进行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添加补偿项目或许进步补偿费规范。
外商出资勘查、挖掘矿藏资源,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行参股或许不实行出资责任而从中获取利益。
第十九条外商出资勘查、挖掘矿藏资源,对有关收费(补偿)项目和规范有贰言的,有权向省地质矿藏行政主管部分提出问询。省地质矿藏行政主管部分应在5日内答复问询人。
外商对没有合法根据的收费、私行添加补偿项目、进步补偿规范和强行入股等行为有权回绝,并向省地质矿藏行政主管部分或许其他有权机关告发。省地质矿藏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有权机关应当查清现实,担任处理,并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奉告当事人。
第二十条各级行政法律部分及其行政法律人员对外商出资企业进行法律检查时,应当严厉按照法定责任,恪守法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作业人员违背本法令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追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在规则时间内作出准予挂号或许不予挂号决议并阐明理由的;
(二)未在规则时间内处理挂号手续的;
(三)在探矿权预留期间未书面奉告当事人而受理别人请求的;
(四)当事人未抛弃采矿权请求而受理别人请求的;
(五)未在规则时间内完结划定矿区规模检查作业的;
(六)未依法履行有关优惠政策的;
(七)未依法受理外商告发并将处理结果奉告当事人的;
(八)未严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律检查的。
第二十二条外商出资勘查、挖掘矿藏资源,违背本法令有关规则的,按照有关法令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外商与中方协作过程中发作争议的,由当事人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能够依法请求裁定或许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出资勘查、挖掘矿藏资源的,参照本法令规则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法令自2001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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