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之间签订的断绝关系协议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0 02:48
案情回忆:
年前,陈某与40岁的儿子因家庭日子问题产生矛盾,一气之下,两边达成了“隔绝父子关系”的书面协议。约好两边从此互不来往,陈的儿子不能承继陈某的遗产,对陈某也是“活不养,死不葬”。当今,陈某因年迈、体弱、多病,原有积储渐被坐吃山空,又无日子来源,不得不向儿子索要奉养费用,陈某儿子却以有字据为凭回绝。陈某遂向法院申述,要求儿子承当奉养责任。
法院判定:
法院经审理,按照《民法通则》、《婚姻法》的有关规则,判定陈某儿子每月担负陈某奉养费100元以及承当陈某生养死葬的责任。
律师说法:
这是一同奉养纠纷案件,尽管陈某与儿子签订了书面协议,但陈某儿子仍有必要承当奉养责任,由于该协议是无效的。
一方面,该协议违背了社会公德。尊老爱幼、老有所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目前我国社会日子、家庭日子的根本品德原则,它不是附条件的,也不存在“你不仁,就别怪我不义”的因果关系,且不能以自愿达成协议而革除责任。《民法通则》规则:“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凡与此相悖的行为,无疑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违背。
另一方面,该协议是违法的。《婚姻法》规则,成年子女对爸爸妈妈有当然的奉养责任,“子女不实行奉养责任时,无劳动能力或许日子困难的爸爸妈妈有要求子女给付奉养费的权力”。陈某与儿子之间的协议,是对陈某权力的掠夺,因而该协议是无效的。《民法通则》第58条规则:违背法令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令约束力。因而陈某儿子有奉养陈某的责任。
年前,陈某与40岁的儿子因家庭日子问题产生矛盾,一气之下,两边达成了“隔绝父子关系”的书面协议。约好两边从此互不来往,陈的儿子不能承继陈某的遗产,对陈某也是“活不养,死不葬”。当今,陈某因年迈、体弱、多病,原有积储渐被坐吃山空,又无日子来源,不得不向儿子索要奉养费用,陈某儿子却以有字据为凭回绝。陈某遂向法院申述,要求儿子承当奉养责任。
法院判定:
法院经审理,按照《民法通则》、《婚姻法》的有关规则,判定陈某儿子每月担负陈某奉养费100元以及承当陈某生养死葬的责任。
律师说法:
这是一同奉养纠纷案件,尽管陈某与儿子签订了书面协议,但陈某儿子仍有必要承当奉养责任,由于该协议是无效的。
一方面,该协议违背了社会公德。尊老爱幼、老有所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目前我国社会日子、家庭日子的根本品德原则,它不是附条件的,也不存在“你不仁,就别怪我不义”的因果关系,且不能以自愿达成协议而革除责任。《民法通则》规则:“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凡与此相悖的行为,无疑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违背。
另一方面,该协议是违法的。《婚姻法》规则,成年子女对爸爸妈妈有当然的奉养责任,“子女不实行奉养责任时,无劳动能力或许日子困难的爸爸妈妈有要求子女给付奉养费的权力”。陈某与儿子之间的协议,是对陈某权力的掠夺,因而该协议是无效的。《民法通则》第58条规则:违背法令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令约束力。因而陈某儿子有奉养陈某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