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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离婚案件法院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3 11:07
一、统辖的概念
民事诉讼统辖是指确认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计算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子的分工和权限,离婚案子归于民事案子。
二、一般离婚案子统辖权
一般情况下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准则,也便是由被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居处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其间,公民的“居处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常常寓居地”是指公民脱离居处地至申述时已接连寓居一年以上的当地,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当地在外。
三、涉外离婚案子统辖权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则,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子时,采纳原告就被告的准则,只需被告在我国有居处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统辖权。一起,关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寓居的离婚案子,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居处或居所,则原告居处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统辖权。别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13、14、15、16条的规则,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统辖权:
1、在国内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订立地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订立地或许一方在国内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2、在国外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居处地或在国内的最终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
3、中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不管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处地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国外一方在寓居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统辖。
4、中国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许被告原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
四、特别离婚案子统辖权
1、夫、妻脱离居处地时的统辖
1)夫妻一方脱离居处地超越一年,另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原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
2)夫妻两边脱离居处地超越一年,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被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没有常常寓居地的,由原告申述时被告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2、原告所在地法院统辖的案子
下列离婚诉讼,由原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原告居处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寓居;
2)、被告下落不明或许被宣告失踪;
3)、被告被采纳强制性教育办法的;
4)、被告被拘禁的。
3、武士离婚案子
假如原被告均为武士的,离婚案子由军事法院专门统辖,当地法院没有统辖权;假如原被告一方为武士的离婚案子,当地法院和军事法院均有统辖权。
4、原被告两边被拘禁或被采纳强制性教育办法的离婚案子
原、被告均被拘禁或许被采纳强制性教育办法的,由被告原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被拘禁或许被采纳强制教育办法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拘禁地或许被采纳强制性教育办法地人民法院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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