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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11:19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则了合同案子的协议统辖。合同的两边当事人在不违背级别统辖和专属统辖的前提下,能够在书面合同中协议挑选被告住所地、合同实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依据最高院《民诉定见》第24条规则,这一挑选需是清晰的,若挑选统辖的协议不清晰或许挑选了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统辖的,则挑选无效,依照民诉法第24条承认统辖。
1、法经〔1993〕72号告诉以为,“统辖地为货品抵达地”结合案子即为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又为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能够视为当事人对统辖的特别约好。
2、法经〔1994〕158号处理定见以为,“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的约好不违背民诉法第25条的规则。
3、法经〔1994〕256号告诉以为,“如有胶葛在供方所在地处理”的约好契合民诉法第25条的规则。
4、法经〔1994〕278号告诉以为“原告当地法院受理”的约好契合民诉法第25条关于挑选统辖规则的。
5、法经〔1994〕307号复函以为,发作胶葛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述的约好能够为是挑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6、法函〔1995〕86号告诉以为,“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述”的约好契合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则。
7、法函〔1995〕89号复函以为,“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的约好不契合民诉法第25条的规则,应确认无效。
8、《关于39583部队施工办公室与高自强、佟希华购销轿车合同胶葛案子指定统辖的告诉》以为,“可向各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条款契合民诉法第25条规则,应当承认有用。
9、法函〔1995〕157号复函以为,假如约好挑选的法院是民诉法第25条所罗列的5类人民法院以外的,因该约好超出法律规则的规模,应确认无效,不能以此作为承认统辖的依据。
10、(2005)民二终字第94号民事裁定书以为,依照本案合同中有关“合同在履行中如发作胶葛,两边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述”的约好,尽管两边均有权提申述讼,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亦别离享有统辖权,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33条的规则,任何一方提申述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后,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便不得再重复立案,然后排挤了另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的统辖。故该项约好的本质是挑选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该项约好不光不属于“挑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则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统辖”的状况,并且完全契合民事诉讼法有关协议统辖的规则,应当确认有用并据以承认本案的统辖。
11、(2006)民二终字第186号民事裁定上以为,“发作争议在乙方所在地法院经过诉讼方法处理”的约好是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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