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缺陷是否属于产品质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2 07:50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听到有产品召回的新闻,特别是在轿车行业车辆的召回更是经常出现的,例如前段时间某安全气囊因为产品的缺点导致许多轿车厂商需求召回出售的轿车。那么产品缺点是否归于产品质量?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回答。
一、什么是产品缺点
产品缺点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规划、原材料和零部件、制作安装或阐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意消费或运用产品所有必要合理安全要求的景象。缺点,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别人产业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不合理的风险是指产品存在显着或许潜在的,以及被社会遍及公认不应当具有的风险。这种风险首要表现为存在或许危及人身、产业安全的要素。不合理的风险有:有的产品自身不应当存在危及人身、产业安全的风险性,但因规划、出产上的原因,导致存在必定的风险。某些产品自身就带有必定的风险性,但在正常合理的运用情况下,不会发作风险,这类风险归于合理风险。
二、什么是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指的是在产品经济范畴,企业依据特定的规范,对产品进行规划、规划、制作、检测、计量、运送、贮存、出售、售后服务、生态收回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发表。
三、产品缺点是否归于产品质量
产品缺点和出产质量是有许多联络的,但不能说产品缺点就归于产品质量,它们有以下的差异:
(1)构成要素不同:产品瑕疵不含有危及人身、产业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产品缺点,则含有危及人身、产业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
(2)片面归责准则不同:产品瑕疵首要运用差错职责准则,即经出产者、出售者在供给产品或服务时只需存在片面上的差错,才应当承当补偿职责;产品缺点则实施差错职责和严厉职责两种准则。
对出售者实施的是差错职责和特别情况下的无差错职责准则;对出产者则实施无差错职责准则,即只需形成危害,出产者就要承当补偿职责,不管片面是否存在差错。
(3)补偿次序不同:产品瑕疵的补偿职责是先由出售者担任修补、替换、退货、补偿损失。关于归于出产者的职责或许归于向出售者供给产品的其他出售者的职责的,出售者向顾客补偿后才有权向出产者、供货者追偿。
因而,补偿次序有先后之分。而产品缺点的补偿职责则无先后次序,受害人既能够向产品的出产者要求补偿,也能够向产品的出售者要求补偿。归于产品的出产者的职责,产品的出售者补偿的,产品的出售者有权向产品的出产者追偿。归于产品的出售者的职责,产品的出产者补偿的, 产品的出产者有权向产品的出售者追偿。
(4)适用职责不同:产品瑕疵首要是适用违约职责,假如有危害产业和人身权的事情发作,才适用侵权职责。产品缺点则是既能够适用违约职责,又能够适用侵权职责,由受害的顾客挑选其中之一。
(5)诉讼时效不同:产品瑕疵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即自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益遭到危害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而产品缺点的时效则有所不同。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则:“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危害要求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益遭到危害时起核算。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危害要求补偿的请求权,在形成危害的缺点产品交给开始顾客满十年损失;可是,没有超越明示的安全运用期的在外。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什么是产品缺点
产品缺点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规划、原材料和零部件、制作安装或阐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意消费或运用产品所有必要合理安全要求的景象。缺点,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别人产业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不合理的风险是指产品存在显着或许潜在的,以及被社会遍及公认不应当具有的风险。这种风险首要表现为存在或许危及人身、产业安全的要素。不合理的风险有:有的产品自身不应当存在危及人身、产业安全的风险性,但因规划、出产上的原因,导致存在必定的风险。某些产品自身就带有必定的风险性,但在正常合理的运用情况下,不会发作风险,这类风险归于合理风险。
二、什么是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指的是在产品经济范畴,企业依据特定的规范,对产品进行规划、规划、制作、检测、计量、运送、贮存、出售、售后服务、生态收回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发表。
三、产品缺点是否归于产品质量
产品缺点和出产质量是有许多联络的,但不能说产品缺点就归于产品质量,它们有以下的差异:
(1)构成要素不同:产品瑕疵不含有危及人身、产业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产品缺点,则含有危及人身、产业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
(2)片面归责准则不同:产品瑕疵首要运用差错职责准则,即经出产者、出售者在供给产品或服务时只需存在片面上的差错,才应当承当补偿职责;产品缺点则实施差错职责和严厉职责两种准则。
对出售者实施的是差错职责和特别情况下的无差错职责准则;对出产者则实施无差错职责准则,即只需形成危害,出产者就要承当补偿职责,不管片面是否存在差错。
(3)补偿次序不同:产品瑕疵的补偿职责是先由出售者担任修补、替换、退货、补偿损失。关于归于出产者的职责或许归于向出售者供给产品的其他出售者的职责的,出售者向顾客补偿后才有权向出产者、供货者追偿。
因而,补偿次序有先后之分。而产品缺点的补偿职责则无先后次序,受害人既能够向产品的出产者要求补偿,也能够向产品的出售者要求补偿。归于产品的出产者的职责,产品的出售者补偿的,产品的出售者有权向产品的出产者追偿。归于产品的出售者的职责,产品的出产者补偿的, 产品的出产者有权向产品的出售者追偿。
(4)适用职责不同:产品瑕疵首要是适用违约职责,假如有危害产业和人身权的事情发作,才适用侵权职责。产品缺点则是既能够适用违约职责,又能够适用侵权职责,由受害的顾客挑选其中之一。
(5)诉讼时效不同:产品瑕疵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即自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益遭到危害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而产品缺点的时效则有所不同。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则:“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危害要求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益遭到危害时起核算。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危害要求补偿的请求权,在形成危害的缺点产品交给开始顾客满十年损失;可是,没有超越明示的安全运用期的在外。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