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泰昌等47人诉上海市徐汇区房产经营公司拆迁补偿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6 14:48[案情]
原告:忻泰昌等47人。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房产运营公司。
1993年上海市徐汇区房产运营公司对原徐汇区辛民新村忻泰昌等47户居民进行商业动迁。同年7月,原、被告别离签定房子拆迁安顿协议,被告供给原告本市梅陇凌云新村期房,因为安顿房子门牌编号需经建房检验后公安部门才干确认,故协议中将安顿房子编号与建房图纸上的房子编号一致。1994年9月至1995年5月,原告忻泰昌等47人按配房通知单连续办好租借手续并报人户籍。原告入住后发现,被安顿的房源紧靠沪杭铁路进沪后西南货运段,每天经过的火车车次达60屡次,为此,原、被告引发胶葛,诉诸法院。
原告忻泰昌等47人诉称:被告向原告供给的动迁房源,理应向原告阐明该房源周边的环境状况,特别是凌云新村邻接铁路这一现实。现原告搬入新居后,发现住宅紧邻铁路,每天经过该路段的火车达60余次,火车的轰鸣声及其引起的轰动,影响了居民的日常日子和歇息,搅扰电视收视作用,乃至部分居民的房子内墙面开裂,身体健康也因而受损害,对此被告应承当民事责任,要求被告补偿每户居民各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房产运营公司辩称:被告对47户原告进行的拆迁安顿行为是合法有用的,作为拆迁单位不负有再对原告进行额定拆迁补偿的责任,但从缓解对立、安稳社会动身,赞同补偿各原告每人l0OO元。
[审判]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上海市徐汇区房产运营公司对原告忻泰昌等47(户)进行动迁安顿,经安顿后原告迁至现居住宅,现原告以安顿房紧邻铁路要求被告补偿每户l0000元之诉请缺少根据,被告现自愿对原告每户作出1000元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之规定,应予允许。判定:被告上海市徐汇区房产运营公司应自本判定收效之日起一周内补偿原告忻泰昌等47人(户)各10OO元。
本案判定后,原、被告均没有上诉并在判定收效后自觉履行了判定条款。
[分析]
本案是近年来审理的一同影响较大的集团诉讼案。集团诉讼是指诉讼一方当事人人数很多,且有相同的现实和相同利害关系,由数人代表全体成员进行诉讼,法院对该诉讼的判定,对全体成员发收效能的一种诉讼方式。本案审理掌握了集团诉讼的特色,经过严厉的审判程序和耐性详尽的思想工作,将这起对立较易激化的案子归入正常的诉讼轨迹,经过审判活动调处对立,分清是非,终究处理胶葛,取得了较好的社会作用。
在审理中侧重掌握以下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