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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非诉执行案件的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00:51
【非诉行政实行】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实行案子的受理
《若干解说》第八十六条规则:“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则请求实行其详细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一)详细行政行为依法能够由人民法院实行;(二)详细行政行为现已收效并具有可实行内容;(三)请求人是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许法令、法规、规章授权的安排;(四)被请求人是该详细行政行为所确认的责任人;(五)被请求人在详细行政行为确认的期限内或许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实行责任;(六)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请求;(七)被请求实行的行政案子归于受理请求实行的人民法院统辖。人民法院对契合条件的请求,应当立案受理,并告诉请求人;对不契合条件的请求,应当裁决不予受理。”依据本条规则,非诉行政实行有必要一起具有以上七项条件,才是契合条件的请求。因而,正确了解以上七项条件的内在和外延,是实践中正确实行非诉行政实行案子立案规范的要害。笔者以为,对以下几个问题应予留意。
1、人民法院受理非诉实行案子的规模
依法能够由人民法院实行的详细行政行为,主要是指依法能够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申述讼又不实行,法令没有颁发行政机关以强制实行权,或许法令尽管颁发了行政机关强制实行权,一起又规则也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的详细行政行为。法令、法规赋予行政机关以行政强制实行权,归于法令、法规的一种特别授权,除法令、法规还有规则外,这种权利具有排他性。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为了确保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有用进行,特别是对那些非及时采纳行政强制实行办法不能或许难以达到行政管理效果、完成行政管理意图的范畴,法令、法规赋予了某些行政机关以强制实行权。当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拒不实行详细行政行为所确认的责任时,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可依法迳行采纳行政强制实行办法,强制相对人实行责任或接纳处分,而无须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或许说,人民法院不具有对这种特定事项强制实行的主管权,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的,人民法院不该受理。
2、“详细行政行为现已收效并具有可实行内容”的含义。
对“现已收效”怎么了解,是送达收效?复议期满收效?仍是申述期满收效?有的观念以为“现已收效”指“一是详细行政行为自身现已具有了发作法令效力的必要要件;二是具有对详细行政行为发作法令效力具有决议含义的其他要件;三是收效详细行政行为还应当包含行政主体资格合法、依法穷尽了行政程序,并现已依法送达当事人等”。也有观念以为,只需详细行政行为作出并送达后,即便请求复议和申述期限未满,也能够当即请求人民法院实行,由于即便相对人复议或申述了,也不中止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实行。还有一些行政机关以为,详细行政行为作出并送达后,超越申述期当事人未申述即可请求人民法院实行,由于《若干解说》第八十八条规则,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其详细行政行为,应当自被实行人的法定申述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笔者以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则,对请求人民法院实行的详细行政行为“现已收效”,应当从程序上了解,但凡详细行政行为作出后,负有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既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详细行政行为所确认的责任,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的,才契合“现已收效”的法定条件。现在状况下,《行政复议法》规则当事人请求复议的期限为60天,《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某些行政法令、法规规则当事人可提申述讼的期间为15日或30日。从以上规则能够看出,依据不同的法令规则在不同的详细案子中,申述期、请求复议期的长短是不一致的,既有或许存在复议期比申述期长;也有或许复议期比申述期短;还有或许有法令、法规未规则复议期和申述期等状况。在这些不同的状况下,怎么确认详细行政行为“现已收效”,笔者以为应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则,除法令还有规则的状况外,一般状况下只能按最长一个期限界满后视为“现已收效”,作为能够请求实行的时刻。
3、行政机关的强制实行与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的联系
《若干解说》第八十七条规则:“法令、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实行权,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令、法规规则既能够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实行,也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受理。”该条款清晰了两点内容:(1)行政机关享有强制实行权的依据只能是法令或许法规。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无权颁发行政机关强制实行权;(2)并非依法享有强制实行权的行政机关都不得向人民法院提出非诉行政实行请求,法令、法规规则行政机关能够挑选自行强制实行,也能够挑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的,行政机关挑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曩昔以为,只要在行政机关无强制实行权的状况下,才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这种知道既不契合我国有关法令、法规的详细规则,一起也不利于充分发挥非诉行政实行在检查被实行的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方面的效果。法令、法规答应、行政机关自愿承受司法检查,人民法院当然不能将其扫除在非诉行政实行的大门之外。但也应留意两个问题:一是当事人对详细行政行为既不申述又不实行,法令已清晰颁发了行政机关强制实行权,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是关于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强制实行权,一起也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的,假如行政机关挑选了行政强制实行程序并已开端实行行政机关又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的,人民法院一般不该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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