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x锁过失致人死亡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20:35
(文章中人物等称号均为化名)
问题提示:仅有被告人供述的状况下成心杀人与成心损害致人逝世怎么区别?
【要害提示】
无其他证人在场或其他依据证明,仅有被告人供述的状况下,区别成心杀人、成心损害、过错致人逝世及意外事件应归纳考虑被害人的伤情、两边的对立性质等多种要素,深入剖析被告人片面上是否具有违法动机、客观上是否施行了违法行为,才干得出精确定论。
【事例索引】
一审: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09)青刑初字第317号(2010年2月25日)
【案情】
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永锁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8日晚,秦永锁在亲属家饮用很多白酒(9两至1斤)后,于当晚10时许,回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梨园头村梨秀园13号楼1门102室的家中。秦永锁称,当晚23时许,其向被害人张某某(其妻)要张的身份证,欲替换手机资讯方法(因其手机系用张的身份证购买),张某某不给,两边发作争执并相互推搡厮打,后秦永锁用手打了被害人头部一个耳光(嘴巴),发现张倒在床上后有吐逆现象且叫之不该,认为张在吓唬自己,就整理床铺后到卫生间便利,期间听到张摔下床的声响,从卫生间出来后发现张躺倒在地,呼喊不该,认为张已睡着,自己又搬动不了张,遂为其盖上被子后回自己房间睡觉,3月1日上午10时许,自己醒来发现张某某经照应后没有反应,随即打电话喊来自己的姐姐,找来本村医师进行救治,正午时分又联络其他人员将张某某送到四六四医院进行抢救。张某某住院后一向昏倒,于2009年3月16日医治无效逝世。经判定,张某某系因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损害后继发脑水肿、脑梗死、脑疝致呼吸、循环衰竭逝世。秦永锁于3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抄获归案。经侦办,秦永锁在3月1日10时许喊来自己的姐姐,找来本村医师进行救治,正午时分又联络人将张送到四六四医院抢救的状况得到证人证明,但两边在28日晚事发时无其他人在场,街坊只能证明听到了两边的叫骂声。
另,秦永锁与张某某二人2002年成婚,均系再婚,秦永锁于2008年3月以张某某不孝顺婆婆为由申述离婚,后因张某某不同意离婚,被法院驳回诉讼恳求。秦永锁又于2009年1月以相同理由申述离婚,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在张某某昏倒住院期间,秦永锁撤回了离婚诉讼。公安机关在事发现场及床上被褥未检出人血,送张某某去医院人员及收治医师未发现张有显着外伤。街坊及亲属反映秦、张平常联系不睦,发作过喧嚷,但未发现二人行为反常。审判过程中,顺便民事部分两边已达成协议并实行结束。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秦永锁犯成心损害罪,恳求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则进行处分。
被告人秦永锁招认上述事实,未做辩解。
辩解人认为:被告人秦永锁的行为应以过错致人逝世科罪为妥,且被告人秦永锁系初犯,恳求减轻处分。
【审判】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永锁与被害人张某某因家庭小事发作对立后二人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用手打被害人头部后,应当预见或许会发作将被害人致死的损害成果,因为其在愤慨之中而对此成果的发作没有预见,后被害人逝世,其行为已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故辩解人的辩解定见,予以采信。被告人活跃补偿被害人家族的经济损失,有悔罪体现。
据此,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则,判定被告人秦永锁犯过错致人逝世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剖析】
本案是一同发作在夫妻之间的刑事案子,发案过程中仅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场,而被害人一向昏倒直致逝世,无法表述事发经过,关于被告人的供述无旁证进行佐证,这给案子的侦查和审判都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但该案无外乎四种状况:成心杀人、成心损害、过错致人逝世、意外事件。下面咱们经过剖析夫妻两边平常的联系、对立性质,结合被害人的伤情和事发前被害人的身体状况,然后剖析被告人片面上有无违法动机及什么样的违法动机、客观上有无违法行为,然后区别被告人陈说的真伪,并得出精确的判别。
一、成心杀人是否建立
两边系夫妻联系,且日子多年,发作对立始于2008年,首要缘于被害人关于婆婆的情绪,并非因婚外恋等原则性对立。从正常的夫妻联系剖析而言,这种非原则性、尖利性的对立尚不至于发作杀人动机。且其完全能够选用离婚等方法处理,实际上被告人也采纳了申述离婚这一手法,如其仅系因被告人不同意离婚而发作杀人动机尚难建立,且法院没有对离婚案子作出终究裁判。因而被告人在片面上应无杀人的成心。从客观方面来看,假如被告人片面成心杀人,则其应运用其他东西或采纳更为剧烈的丧命手法,而非其所述“仅用手打了被害人一个耳光”。但从现场未发现血迹或东西,且事发后未发现被害人有显着外伤,因而能够确定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应没有施行杀人的违法行为。综上考虑,被告人不能构成成心杀人罪。
二、成心损害是否建立
成心损害罪,是指成心不合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损害的成果或许是轻伤、重伤,也或许是致人逝世。被害人判定定论为:因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损害后继发脑水肿、脑梗死、脑疝致呼吸、循环衰竭逝世。被害人生前无伤亦无病,这种外力作用能够确定为发作于事发之中。因无依据证明被告人采纳了除打耳光之外的损害行为,那么这种外力应为被告人打耳光的行为或其所述被害人摔下床的行为。如确定被告人“打耳光”的行为便是这一外力,那么被告人片面上是否具有损害成心呢,也即其对逝世成果有无知道、能否知道。对常人来说,关于打他人耳光只能知道到其行为会给他人带来身体上的时间短痛苦或细微损害,并不会知道到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的安排、器官结构遭到损害或功用发作妨碍、损失,当然,其对他人身体上的时间短痛苦或细微损害这一损害成果是持期望情绪的。如被告人片面上具有损害成心,不会单纯或仅仅打被害人耳光,因而,被告人的行为仅仅一般细微殴伤,无片面成心损害目的,且未采纳严峻的损害行为,不能确定构成成心损害罪。假如被害人的逝世是因意外跌伤,则就更不能确定成心损害罪了。
三、过错致人逝世或意外事件
过错致人逝世与意外事件要害区别点在于当事人是否应当预见到损害的成果,假如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即建立过错违法,假如行为人底子不或许预见,则建立意外事件。所谓应当预见,即行为人应当有预见责任并且有才能预见。本案中,被告人只要初中文化且系农人,关于医学知识显着缺乏,且一般的正常人关于打他人耳光能够预见到的仅仅给他人带来短时痛苦,不或许预见到致人逝世的成果,因而,关于被告人打耳光的行为不能确定其有才能预见到被害人逝世的成果。这样来看,本案好像仅仅一个意外事件,但被告人实际上施行了两个行为,一个是打被害人耳光的行为,别的一个则是看到被害人吐逆、叫之不该,就认为被害人吓唬自己,给被害人盖上被子去睡觉,而没有及时施救的不作为行为,其打被害人耳光的活跃作为并不构成违法,可是其未及时施救的不作为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呢?一般人看到被害人吐逆、呼之不该的状况是能够并应当意识到被害人有或许导致逝世的成果,而正是被告人疏忽大意,认为被害人成心吓唬自己,没有进一步的调查,致使被害人没有得到及时救治才发作逝世成果。关于这个不作为的行为,被告人是具有过错的,因而其建立过错致人逝世罪,而非意外事件。换言之,被告人打被害人耳光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而其未及时采纳救治行为的不作为才构成违法。假如被告人打被害人耳光后对被害人及时进行救治,即便救治无效逝世,被告人也不该构成违法。
(一审合议庭成员:刘洪利耿莹翁长来
编写人: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耿莹李文锁
问题提示:仅有被告人供述的状况下成心杀人与成心损害致人逝世怎么区别?
【要害提示】
无其他证人在场或其他依据证明,仅有被告人供述的状况下,区别成心杀人、成心损害、过错致人逝世及意外事件应归纳考虑被害人的伤情、两边的对立性质等多种要素,深入剖析被告人片面上是否具有违法动机、客观上是否施行了违法行为,才干得出精确定论。
【事例索引】
一审: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09)青刑初字第317号(2010年2月25日)
【案情】
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永锁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8日晚,秦永锁在亲属家饮用很多白酒(9两至1斤)后,于当晚10时许,回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梨园头村梨秀园13号楼1门102室的家中。秦永锁称,当晚23时许,其向被害人张某某(其妻)要张的身份证,欲替换手机资讯方法(因其手机系用张的身份证购买),张某某不给,两边发作争执并相互推搡厮打,后秦永锁用手打了被害人头部一个耳光(嘴巴),发现张倒在床上后有吐逆现象且叫之不该,认为张在吓唬自己,就整理床铺后到卫生间便利,期间听到张摔下床的声响,从卫生间出来后发现张躺倒在地,呼喊不该,认为张已睡着,自己又搬动不了张,遂为其盖上被子后回自己房间睡觉,3月1日上午10时许,自己醒来发现张某某经照应后没有反应,随即打电话喊来自己的姐姐,找来本村医师进行救治,正午时分又联络其他人员将张某某送到四六四医院进行抢救。张某某住院后一向昏倒,于2009年3月16日医治无效逝世。经判定,张某某系因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损害后继发脑水肿、脑梗死、脑疝致呼吸、循环衰竭逝世。秦永锁于3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抄获归案。经侦办,秦永锁在3月1日10时许喊来自己的姐姐,找来本村医师进行救治,正午时分又联络人将张送到四六四医院抢救的状况得到证人证明,但两边在28日晚事发时无其他人在场,街坊只能证明听到了两边的叫骂声。
另,秦永锁与张某某二人2002年成婚,均系再婚,秦永锁于2008年3月以张某某不孝顺婆婆为由申述离婚,后因张某某不同意离婚,被法院驳回诉讼恳求。秦永锁又于2009年1月以相同理由申述离婚,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在张某某昏倒住院期间,秦永锁撤回了离婚诉讼。公安机关在事发现场及床上被褥未检出人血,送张某某去医院人员及收治医师未发现张有显着外伤。街坊及亲属反映秦、张平常联系不睦,发作过喧嚷,但未发现二人行为反常。审判过程中,顺便民事部分两边已达成协议并实行结束。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秦永锁犯成心损害罪,恳求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则进行处分。
被告人秦永锁招认上述事实,未做辩解。
辩解人认为:被告人秦永锁的行为应以过错致人逝世科罪为妥,且被告人秦永锁系初犯,恳求减轻处分。
【审判】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永锁与被害人张某某因家庭小事发作对立后二人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用手打被害人头部后,应当预见或许会发作将被害人致死的损害成果,因为其在愤慨之中而对此成果的发作没有预见,后被害人逝世,其行为已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故辩解人的辩解定见,予以采信。被告人活跃补偿被害人家族的经济损失,有悔罪体现。
据此,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则,判定被告人秦永锁犯过错致人逝世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剖析】
本案是一同发作在夫妻之间的刑事案子,发案过程中仅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场,而被害人一向昏倒直致逝世,无法表述事发经过,关于被告人的供述无旁证进行佐证,这给案子的侦查和审判都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但该案无外乎四种状况:成心杀人、成心损害、过错致人逝世、意外事件。下面咱们经过剖析夫妻两边平常的联系、对立性质,结合被害人的伤情和事发前被害人的身体状况,然后剖析被告人片面上有无违法动机及什么样的违法动机、客观上有无违法行为,然后区别被告人陈说的真伪,并得出精确的判别。
一、成心杀人是否建立
两边系夫妻联系,且日子多年,发作对立始于2008年,首要缘于被害人关于婆婆的情绪,并非因婚外恋等原则性对立。从正常的夫妻联系剖析而言,这种非原则性、尖利性的对立尚不至于发作杀人动机。且其完全能够选用离婚等方法处理,实际上被告人也采纳了申述离婚这一手法,如其仅系因被告人不同意离婚而发作杀人动机尚难建立,且法院没有对离婚案子作出终究裁判。因而被告人在片面上应无杀人的成心。从客观方面来看,假如被告人片面成心杀人,则其应运用其他东西或采纳更为剧烈的丧命手法,而非其所述“仅用手打了被害人一个耳光”。但从现场未发现血迹或东西,且事发后未发现被害人有显着外伤,因而能够确定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应没有施行杀人的违法行为。综上考虑,被告人不能构成成心杀人罪。
二、成心损害是否建立
成心损害罪,是指成心不合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损害的成果或许是轻伤、重伤,也或许是致人逝世。被害人判定定论为:因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损害后继发脑水肿、脑梗死、脑疝致呼吸、循环衰竭逝世。被害人生前无伤亦无病,这种外力作用能够确定为发作于事发之中。因无依据证明被告人采纳了除打耳光之外的损害行为,那么这种外力应为被告人打耳光的行为或其所述被害人摔下床的行为。如确定被告人“打耳光”的行为便是这一外力,那么被告人片面上是否具有损害成心呢,也即其对逝世成果有无知道、能否知道。对常人来说,关于打他人耳光只能知道到其行为会给他人带来身体上的时间短痛苦或细微损害,并不会知道到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的安排、器官结构遭到损害或功用发作妨碍、损失,当然,其对他人身体上的时间短痛苦或细微损害这一损害成果是持期望情绪的。如被告人片面上具有损害成心,不会单纯或仅仅打被害人耳光,因而,被告人的行为仅仅一般细微殴伤,无片面成心损害目的,且未采纳严峻的损害行为,不能确定构成成心损害罪。假如被害人的逝世是因意外跌伤,则就更不能确定成心损害罪了。
三、过错致人逝世或意外事件
过错致人逝世与意外事件要害区别点在于当事人是否应当预见到损害的成果,假如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即建立过错违法,假如行为人底子不或许预见,则建立意外事件。所谓应当预见,即行为人应当有预见责任并且有才能预见。本案中,被告人只要初中文化且系农人,关于医学知识显着缺乏,且一般的正常人关于打他人耳光能够预见到的仅仅给他人带来短时痛苦,不或许预见到致人逝世的成果,因而,关于被告人打耳光的行为不能确定其有才能预见到被害人逝世的成果。这样来看,本案好像仅仅一个意外事件,但被告人实际上施行了两个行为,一个是打被害人耳光的行为,别的一个则是看到被害人吐逆、叫之不该,就认为被害人吓唬自己,给被害人盖上被子去睡觉,而没有及时施救的不作为行为,其打被害人耳光的活跃作为并不构成违法,可是其未及时施救的不作为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呢?一般人看到被害人吐逆、呼之不该的状况是能够并应当意识到被害人有或许导致逝世的成果,而正是被告人疏忽大意,认为被害人成心吓唬自己,没有进一步的调查,致使被害人没有得到及时救治才发作逝世成果。关于这个不作为的行为,被告人是具有过错的,因而其建立过错致人逝世罪,而非意外事件。换言之,被告人打被害人耳光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而其未及时采纳救治行为的不作为才构成违法。假如被告人打被害人耳光后对被害人及时进行救治,即便救治无效逝世,被告人也不该构成违法。
(一审合议庭成员:刘洪利耿莹翁长来
编写人: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耿莹李文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