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养子监护权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1 04:50

【案情】
自从仅有的女儿大学毕业到外地作业后,李某老两口又收养了一个男孩(妻子的一个远房亲威的孩子),现在养子现已14岁,老伴也于两年前逝世,就剩余李某和儿子一同日子。
有一天,李某在路旁边行走,被一辆违章逆向行驶的轿车撞伤,抢救无效,不幸身亡。李某身后,除房子家具之外,尚留有5万余元。
因为养子才14岁,还在李某所在单位的技工学校读书。所以有必要给他找个监护人。单位领导给李某的女儿发了电报,其女连夜奔丧。她见到单位领导后表明,边远地方日子条件很差,小弟假如跟着她,今后的学习和工作都很困难。她的意思是让弟弟回到生爸爸妈妈那儿日子。但该男孩的生爸爸妈妈都远在乡村,以为无法照料,主张由该男孩在城里经商的胞兄担任监护人。而该男孩有一位姑姑,以为这位胞兄人不可靠,她乐意作监护人。这个男孩的胞兄和姑姑相互指责对方是冲钱来的,两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让单位指定,单位以为由厂工会担任监护人最合适,最终法院保持了李某所在单位的决议。
律师剖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在设定监护人时,实际上是有次序的。只要在前一次序的监护人无监护才能或显着对监护人晦气时,法院才依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准则,归纳考虑后一次序范围内人员的身体健康情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日子上的联络情况等要素,择优确认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是爸爸妈妈。爸爸妈妈现已逝世或无监护才能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才能的人担任:(l)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乐意承当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所在单位或许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赞同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上述单位、安排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为患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也适用这一规则。
本案,该男孩的胞兄自男孩被李某收养之日起,就现已与他不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了。因而,该男孩的胞兄并不比男孩的姑姑坐落更靠前的次序。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不难看出,单位担任监护人,有利于保证男孩的合法权益,也能够削减许多不必要的胶葛。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