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5 11:40
发布部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证法》,保证妇女的合法权益,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保证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一起职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底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证妇女的权益。 第三条 深圳市妇女联合会及其他各级妇女组织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关于损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有官僚求和帮忙有关部分查办。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建立妇女权益保证委员会,和谐、监督有关部分做好保证妇女权益的作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略妇女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力、人身权力、产业权益及其他合法权益。妇女在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能够向各级妇女组织或许有关部分投诉,或许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市、区妇女联合会能够为妇女供给法令咨询、诉讼署理和非诉讼署理等法令服务。 第七条 市、区、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恰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注重培育、选拔女领导成员或许管理人员。教育、卫生、文明及其他女员工较多的职业的主管部分,有条件的应当装备女领导成员。 第九条 各级妇女组织能够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引荐女领导成员或许管理人员,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注重妇女组织的引荐定见。 第十条 从特区外选调人员时,应当坚持男女相等准则,不得对妇女进步规范或许附加条件。 第十一条 女员工有权承受业余教育和训练,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对女员工进行职业教育和技术训练,进步女员工文明和业务素质。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供给必要的设备和条件,丰厚员工的文明生活。在参与文明活动中,女员工享有与男员工相等的权力。 第十三条 制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童工。违背前款规则的,用人单位应当将所招用的女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对受损害的女童工担任医治和赔偿损失,并由劳作行政管理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则对用人单位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许由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女员工在租借或许购买福利房或微利房时,应与男员工有相等的权力,不得对女员工进步规范或许附加条件。 第十五条 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利房和微利房的规则供给范围内,有特区常住户口的妇女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有权参与福利房或微利房的租借或购买:(一)离婚后依照协议或许判定育婴未成年子女的;(二)其夫是现役军人的;(三)年满三十五周岁未婚、丧偶或许离婚后未再婚的。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妇女的特色,依法维护妇女在作业和劳作时的安全和健康。制止组织女员工从事国家规则女员工忌讳从事的劳作,制止违背法令、法规规则延伸女员工的劳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