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管辖权异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3 23:51
对判决统辖权贰言的统辖权
世界商事判决统辖权是指判决组织或判决庭依据法令的规矩,在当事人约好的某种状况发作时对某一特定的争议享有审理并做出判决的权利,是世界商事判决组织或判决庭有权对特定的世界商事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有拘束力的判决的依据。统辖权贰言便是对判决组织或判决庭审理案子并做出判决的权利提出抗辩,以否定判决组织或判决庭的统辖权。统辖权问题是判决程序有必要处理的首要问题,是否存在判决统辖权,关于判决庭和当事人都是非常要害的问题,它是判决程序进行的柱石和条件。
(一)判决统辖权贰言的统辖权在司法程序和判决程序之间的分配
现在,大多数国家的判决立法都采取了统辖权/统辖权理论,即由判决庭来决议自己对特定案子有没有统辖权。世界商事判决实践上,自裁统辖理论现已在许多国家的国内判决立法中得以表现。表现此准则的联合国贸法会1976年《判决规矩》,也已被世界上各首要常设判决组织及各暂时判决组织在判决实践中采用。而这些常设判决组织本身的判决规矩,一般也就判决庭对其所审理的判决案子的统辖权及判决协议的有效性作出判决。如世界商会判决规矩第8条规矩:“假如一方当事人就判决协议的存在或效能提出一种或多种理由,而判决院坚信存在这种协议时,判决院得在不影响对这种或多种理由的可接受性和本质性下决议持续判决。在这种状况下,有关判决员的统辖权应由该判决员自己决议。”
关于法院与判决程序之间就统辖权贰言的决议权分配问题,应该坚持判决程序对此有优先统辖权。由于当事人挑选判决,而判决庭却不具有决议统辖权的权利,这是不可思议的。当争议两边约好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判决处理时,他们的原意一般来说是将协议项下的一切的争议交由判决处理,而不是由法院决议。在无相反约好的状况下,判决协议的当事人的意思是将协议项下的争议的统辖权的权利赋予判决庭。 笔者以为,鉴于合意要素在世界商事判决中居于主导位置,法院检查应约束在最低极限,所以应该尽量满意当事人经过判决处理争端的志愿,以充沛充沛反映判决的契约本质,除非判决协议存在底子违反公共秩序的状况,不然不该干涉判决庭的统辖权。法王法就以为只需协议不是显着无效法院就不予统辖。事实上,为了确保判决得到履行,保护判决的名誉和威信,促进判决的开展,判决庭也不会无视彻底无效或有底子缺点的判决协议,这一点经过判决员选拔的严厉条件现已得到有力确保。别的实践中有过这样的事例: 在“地球洋”轮定时租船合同争方案中,两边约好在上海提交判决,CIETAC上海分会向申述人阐明海事争议应向我国海事判决委员会恳求判决,但恳求人坚持在上海分会判决,被恳求人应诉且没有提出统辖权贰言。CIETAC仍是以租船合同胶葛归于我国海事判决委员会统辖为由指令上海分会吊销该案。我国政府曾规矩我国海事判决委员会是受理海事胶葛的专门组织,尽管理论上经济贸易争议包含海事争议,但习惯上CIETAC不受理海事争议。尽管当事人没有提出统辖权贰言,但争议的可判决性及判决庭或判决员行使统辖权不得违反判决地、判决履行地的公共政策不因当事人无贰言而可以改动,上海分会越权统辖所做出的判决彻底有或许被法院吊销或不予履行。为防止不必要的糟蹋劳作,也出于保护判决组织和判决庭的名誉考虑,判决组织和判决庭自动提出统辖权贰言,间断判决程序的进行。这一事例正有力地证明晰上面的观念。
依照各国有关世界商事判决立法与实践,假如一方当事人率先将判决协议项下的争议提交判决,而另一方当事人就此提出贰言的状况下,判决组织或判决庭有权对此作出判决。在这种状况下,判决庭应当首要就其对判决协议项下事项的统辖权作出判决,即自裁统辖一般应当置于优先的位置。另一方当事人假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据应当适用的法令(一般为判决地法令),在法令规矩的期限内,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述。一些国家的法令还对此项诉讼规矩了其他一些附加条件。例如,如依据英国1996年《判决法》第32条的规矩,在判决程序开端后,法院所受理的对判决庭就其统辖权作出的决议的贰言,有必要有该方当事人与判决程序的一切其他当事人之间缔结的书面协议,或许经判决庭赞同且满意法院确认的如下条件:(1)法院对此问题作出决议很或许大量地节约各方面的费用;(2)此项恳求有必要是毫不迟延地提出;(3)法院对此作出判决有其充沛的理由。可见,在以保存而著称的英国,对判决庭作出的关于判决协议的有效性及其统辖权的决议提出的司法复审,有着严厉的约束。 此项约束阐明晰法院对判决庭自裁统辖的尊重。假如判决庭现已就其统辖权作出决议,法院一般状况下都会支撑这种判决,除非法院确认判决协议无效。笔者以为英国的做法较为可采,值得学习。各国普遍以为,对判决协议的效能和判决庭的统辖权问题,法院享有终究供认权,这是显而易见的,由于究竟判决组织是民间组织而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法院具有更大的威望性。世界条约、世界性的威望文件及各国判决法简直都有这方面的规矩。 世界商事判决程序开端后,不管是恳求人仍是被恳求人,假如对判决组织或判决庭的悉数或部分统辖权有贰言,应及时提出,这是大多数国家判决法和判决组织的判决规矩所要求的。毫无疑问,当事人及时抗辩统辖权的权利,有助于确保判决程序在尊重当事人志愿及法令规矩的基础上进行,也有助于判决庭及时确认自己的统辖权,避免无谓地糟蹋当事人的时刻、精力和金钱。可是,假如说这一点值得必定的话,在判决的供认和履行阶段还要对统辖权问题再作检查就不能以为是合理的。关于统辖权的问题只宜一次性处理,不该由于当事人的要求或判决员或判决组织的原因此得到从头考虑,更不该改变曩昔的决议。司法程序中,有许多关于程序问题的决议是不答应上诉的,由于有的程序决议是针对程序过程的时限的,一旦做出,有必要当即收效,由于答应上诉会使程序的总时刻不可防止的延伸,并且或许形成程序的紊乱。假如答应当事人可以恣意对统辖权决议提出应战,要求重复作决议,其结果只能是程序权利被乱用,正常程序被延误,当事人遭受额定经济和时刻方面的丢失,不合理地添加处理争议的本钱。《判决法》第58条、63条、70条和71条规矩,没有判决协议(判决条款),或许判决的事项不归于判决协议的规模或许判决委员会无权判决的,也便是说,没有判决统辖权的,判决判决将被法院吊销或不予履行。这就意味着判决程序完毕后,当事人(首要是败诉方)还有机会对判决统辖权提出贰言。这在事实上是抵消了关于统辖权贰言的提出的时刻上的约束,为当事人不妥延迟本质争议处理供给了法令依据。英王法令谚语中有“延误的公平等于不公平”(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之说, 这种做法好像和各国民事程序法理论所着重的功率方针是相对立的。可是包含纽约条约在内,各国立法都赋予判决地法院和判决判决履行地的法院检查判决统辖权胶葛的终究权利,不管其他组织或判决庭是否检查过这一问题,还得从头再审一次。这种检查,意味着诉讼程序的重开,意味着当事人和有关组织的人力、精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形成社会资源的糟蹋。如此则底子与判决准则的价值取向各走各路,危害判决威信,也为败诉一方当事人歹意防碍判决判决的履行大开了方便之门。
(二)判决组织与判决庭之间就统辖权贰言之决议权的分配
在组织判决中,呈现统辖权胶葛,是由判决组织仍是由判决庭来决议呢大多数国家都供认判决庭有权调查对本身提出的统辖权贰言,其原因是这是判决庭固有的权利,是判决庭能正常作业所必不可少的根本权利。如《欧洲世界商事判决条约》第5.3条规矩,判决庭可以决议判决协议是否存在,有权对自己的统辖权做出决议。1985年联合国《世界商事判决演示法》第16条第1款规矩:“判决庭可以对其本身的统辖权包含对判决协议的存在或效能的任何贰言,做出决议。”相比之下,我国规矩由判决组织来决议对统辖权的贰言,是比较特别的。《判决法》第20条规矩,当事人对判决协议的效能有贰言的,可以恳求判决委员会做出决议;CIETAC2000年规矩第4条也规矩,判决委员会有权对判决协议的存在、效能以及判决案子的统辖权做出决议。笔者以为,该做法也有其合理的一面:我国判决法第24条规矩“判决委员会收到判决恳求书之日起5日内,以为契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以为不契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这表明立法者期望赶快检查判决恳求,赶快就统辖权贰言作出决议,这正契合判决的功率方针。事实上,对判决协议的存在及效能的贰言多发作在判决庭组成之前,这时候当然只能由判决委员会就这一问题依据外表依据做出决议,以使判决程序可以持续进行下去。当然其他状况下的贰言则应由判决庭决议,立法上对此应予以清晰。
世界商事判决统辖权是指判决组织或判决庭依据法令的规矩,在当事人约好的某种状况发作时对某一特定的争议享有审理并做出判决的权利,是世界商事判决组织或判决庭有权对特定的世界商事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有拘束力的判决的依据。统辖权贰言便是对判决组织或判决庭审理案子并做出判决的权利提出抗辩,以否定判决组织或判决庭的统辖权。统辖权问题是判决程序有必要处理的首要问题,是否存在判决统辖权,关于判决庭和当事人都是非常要害的问题,它是判决程序进行的柱石和条件。
(一)判决统辖权贰言的统辖权在司法程序和判决程序之间的分配
现在,大多数国家的判决立法都采取了统辖权/统辖权理论,即由判决庭来决议自己对特定案子有没有统辖权。世界商事判决实践上,自裁统辖理论现已在许多国家的国内判决立法中得以表现。表现此准则的联合国贸法会1976年《判决规矩》,也已被世界上各首要常设判决组织及各暂时判决组织在判决实践中采用。而这些常设判决组织本身的判决规矩,一般也就判决庭对其所审理的判决案子的统辖权及判决协议的有效性作出判决。如世界商会判决规矩第8条规矩:“假如一方当事人就判决协议的存在或效能提出一种或多种理由,而判决院坚信存在这种协议时,判决院得在不影响对这种或多种理由的可接受性和本质性下决议持续判决。在这种状况下,有关判决员的统辖权应由该判决员自己决议。”
关于法院与判决程序之间就统辖权贰言的决议权分配问题,应该坚持判决程序对此有优先统辖权。由于当事人挑选判决,而判决庭却不具有决议统辖权的权利,这是不可思议的。当争议两边约好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判决处理时,他们的原意一般来说是将协议项下的一切的争议交由判决处理,而不是由法院决议。在无相反约好的状况下,判决协议的当事人的意思是将协议项下的争议的统辖权的权利赋予判决庭。 笔者以为,鉴于合意要素在世界商事判决中居于主导位置,法院检查应约束在最低极限,所以应该尽量满意当事人经过判决处理争端的志愿,以充沛充沛反映判决的契约本质,除非判决协议存在底子违反公共秩序的状况,不然不该干涉判决庭的统辖权。法王法就以为只需协议不是显着无效法院就不予统辖。事实上,为了确保判决得到履行,保护判决的名誉和威信,促进判决的开展,判决庭也不会无视彻底无效或有底子缺点的判决协议,这一点经过判决员选拔的严厉条件现已得到有力确保。别的实践中有过这样的事例: 在“地球洋”轮定时租船合同争方案中,两边约好在上海提交判决,CIETAC上海分会向申述人阐明海事争议应向我国海事判决委员会恳求判决,但恳求人坚持在上海分会判决,被恳求人应诉且没有提出统辖权贰言。CIETAC仍是以租船合同胶葛归于我国海事判决委员会统辖为由指令上海分会吊销该案。我国政府曾规矩我国海事判决委员会是受理海事胶葛的专门组织,尽管理论上经济贸易争议包含海事争议,但习惯上CIETAC不受理海事争议。尽管当事人没有提出统辖权贰言,但争议的可判决性及判决庭或判决员行使统辖权不得违反判决地、判决履行地的公共政策不因当事人无贰言而可以改动,上海分会越权统辖所做出的判决彻底有或许被法院吊销或不予履行。为防止不必要的糟蹋劳作,也出于保护判决组织和判决庭的名誉考虑,判决组织和判决庭自动提出统辖权贰言,间断判决程序的进行。这一事例正有力地证明晰上面的观念。
依照各国有关世界商事判决立法与实践,假如一方当事人率先将判决协议项下的争议提交判决,而另一方当事人就此提出贰言的状况下,判决组织或判决庭有权对此作出判决。在这种状况下,判决庭应当首要就其对判决协议项下事项的统辖权作出判决,即自裁统辖一般应当置于优先的位置。另一方当事人假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据应当适用的法令(一般为判决地法令),在法令规矩的期限内,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述。一些国家的法令还对此项诉讼规矩了其他一些附加条件。例如,如依据英国1996年《判决法》第32条的规矩,在判决程序开端后,法院所受理的对判决庭就其统辖权作出的决议的贰言,有必要有该方当事人与判决程序的一切其他当事人之间缔结的书面协议,或许经判决庭赞同且满意法院确认的如下条件:(1)法院对此问题作出决议很或许大量地节约各方面的费用;(2)此项恳求有必要是毫不迟延地提出;(3)法院对此作出判决有其充沛的理由。可见,在以保存而著称的英国,对判决庭作出的关于判决协议的有效性及其统辖权的决议提出的司法复审,有着严厉的约束。 此项约束阐明晰法院对判决庭自裁统辖的尊重。假如判决庭现已就其统辖权作出决议,法院一般状况下都会支撑这种判决,除非法院确认判决协议无效。笔者以为英国的做法较为可采,值得学习。各国普遍以为,对判决协议的效能和判决庭的统辖权问题,法院享有终究供认权,这是显而易见的,由于究竟判决组织是民间组织而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法院具有更大的威望性。世界条约、世界性的威望文件及各国判决法简直都有这方面的规矩。 世界商事判决程序开端后,不管是恳求人仍是被恳求人,假如对判决组织或判决庭的悉数或部分统辖权有贰言,应及时提出,这是大多数国家判决法和判决组织的判决规矩所要求的。毫无疑问,当事人及时抗辩统辖权的权利,有助于确保判决程序在尊重当事人志愿及法令规矩的基础上进行,也有助于判决庭及时确认自己的统辖权,避免无谓地糟蹋当事人的时刻、精力和金钱。可是,假如说这一点值得必定的话,在判决的供认和履行阶段还要对统辖权问题再作检查就不能以为是合理的。关于统辖权的问题只宜一次性处理,不该由于当事人的要求或判决员或判决组织的原因此得到从头考虑,更不该改变曩昔的决议。司法程序中,有许多关于程序问题的决议是不答应上诉的,由于有的程序决议是针对程序过程的时限的,一旦做出,有必要当即收效,由于答应上诉会使程序的总时刻不可防止的延伸,并且或许形成程序的紊乱。假如答应当事人可以恣意对统辖权决议提出应战,要求重复作决议,其结果只能是程序权利被乱用,正常程序被延误,当事人遭受额定经济和时刻方面的丢失,不合理地添加处理争议的本钱。《判决法》第58条、63条、70条和71条规矩,没有判决协议(判决条款),或许判决的事项不归于判决协议的规模或许判决委员会无权判决的,也便是说,没有判决统辖权的,判决判决将被法院吊销或不予履行。这就意味着判决程序完毕后,当事人(首要是败诉方)还有机会对判决统辖权提出贰言。这在事实上是抵消了关于统辖权贰言的提出的时刻上的约束,为当事人不妥延迟本质争议处理供给了法令依据。英王法令谚语中有“延误的公平等于不公平”(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之说, 这种做法好像和各国民事程序法理论所着重的功率方针是相对立的。可是包含纽约条约在内,各国立法都赋予判决地法院和判决判决履行地的法院检查判决统辖权胶葛的终究权利,不管其他组织或判决庭是否检查过这一问题,还得从头再审一次。这种检查,意味着诉讼程序的重开,意味着当事人和有关组织的人力、精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形成社会资源的糟蹋。如此则底子与判决准则的价值取向各走各路,危害判决威信,也为败诉一方当事人歹意防碍判决判决的履行大开了方便之门。
(二)判决组织与判决庭之间就统辖权贰言之决议权的分配
在组织判决中,呈现统辖权胶葛,是由判决组织仍是由判决庭来决议呢大多数国家都供认判决庭有权调查对本身提出的统辖权贰言,其原因是这是判决庭固有的权利,是判决庭能正常作业所必不可少的根本权利。如《欧洲世界商事判决条约》第5.3条规矩,判决庭可以决议判决协议是否存在,有权对自己的统辖权做出决议。1985年联合国《世界商事判决演示法》第16条第1款规矩:“判决庭可以对其本身的统辖权包含对判决协议的存在或效能的任何贰言,做出决议。”相比之下,我国规矩由判决组织来决议对统辖权的贰言,是比较特别的。《判决法》第20条规矩,当事人对判决协议的效能有贰言的,可以恳求判决委员会做出决议;CIETAC2000年规矩第4条也规矩,判决委员会有权对判决协议的存在、效能以及判决案子的统辖权做出决议。笔者以为,该做法也有其合理的一面:我国判决法第24条规矩“判决委员会收到判决恳求书之日起5日内,以为契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以为不契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这表明立法者期望赶快检查判决恳求,赶快就统辖权贰言作出决议,这正契合判决的功率方针。事实上,对判决协议的存在及效能的贰言多发作在判决庭组成之前,这时候当然只能由判决委员会就这一问题依据外表依据做出决议,以使判决程序可以持续进行下去。当然其他状况下的贰言则应由判决庭决议,立法上对此应予以清晰。